【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高度重視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工作,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
廣州市先后被選入住房租賃試點、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住房租賃市場取得較大發展,成為解決新增人口居住問題的主渠道。住房租賃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部分住房租賃經營主體違規使用“租金貸”、發布虛假租賃房源信息等市場亂象逐步凸顯,嚴重危害群眾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2019年以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出臺《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等系列文件,省級層面也作了部署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的具體辦法。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通知》共25條,總體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從經營主體管理、房源信息管理、租賃資金監管、租賃合同管理、經營行為規范、強化網絡平臺責任、落實糾紛調處機制、健全部門協同等八大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從業主體辦理登記、推送開業信息職責。保持與建房規〔2019〕10號文一致,明確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向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要求住房租賃經營主體主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注冊登記信息、管理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名單、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等重要信息。
(二)加強房源信息管理。《通知》通過設置“房源核驗碼”實現“真房源”。規定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房源應納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管理,實現在線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碼,可在對外發布時予以標注,賦予住房租賃企業對所發布房源信息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義務。
(三)加強租賃資金監管。為有效避免住房租賃市場金融風險隱患,《通知》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明確“1個賬戶、一致周期、有條件解凍”的監管方式,即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在商業銀行中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經營非自有住房的,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超額部分租金、押金納入監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與向住房權屬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在確保足額支付租金、退還押金前提下,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可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運營必要費用。
(四)加強租賃合同管理。《通知》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包含資金監管賬戶以及資金監管內容等信息,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應當及時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五)規范租賃經營行為。《通知》針對市場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逐一予以規范。一是不得出租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二是禁止開展“以租代售”宣傳行為;三是明確實施住房租賃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四是規范轉租、分租行為,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經營非自有住房,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與次承租人的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另有約定的除外;五是明確禁止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開展“租金貸”行為,對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提出明確要求;六是明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巡查督促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及時報送開業信息。
(六)強化網絡平臺責任。《通知》明確具備租賃房源信息發布的網絡信息平臺四項職責:一是及時與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完成對接;二是應當核驗發布主體及房源核驗碼,并在顯著位置標識房源核驗碼;三是及時刪除虛假房源信息;四是配合主管部門提供有關住房租賃數據。
(七)落實糾紛調處機制。《通知》規定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承擔租賃糾紛主體責任。同時應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由房地產租賃協會、房地產中介協會參與協調化解糾紛。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基層組織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作用和村(社區)法律顧問隊伍作用,協調處理轄區內住房租賃事務和糾紛,維護住房租賃市場秩序。
(八)健全部門協同機制。《通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城管、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網信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多部門聯合信息共享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各項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三、解讀途徑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
四、解讀時間
本《通知》正式印發后10日內,對社會公布解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