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04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我市《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4〕52號),首次規范了我市無人認領尸體的具體處理辦法,對推動我市的無人認領尸體處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2012年市府辦公廳對2004年印發的《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出臺了《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2017年,市府辦公廳再次對該辦法進行了評估并重新修訂,現有效期已屆滿。為鞏固和完善現有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機制,繼續有效規范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我局在總結歷年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經充分研究論證,對《辦法》再次進行修訂后印發。
二、基本內容
《辦法》共16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無人認領遺體的概念。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個自然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遺體。
(二)完善無人認領遺體相關處理流程。對無人認領遺體遺體的接運、保存、認領、公告、處理等內容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強調無人認領遺體經費保障。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條件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由殯葬服務單位按《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相關費用外,其他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列,按照財政財務規定對處理費用進行結算支付。
(四)建立健全無人認領遺體工作保障制度。強調了民政、公安、衛健、財政、外事、港澳臺辦、民族宗教各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并對推諉不作為、拖延造成影響等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保障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其它事項。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安、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涉外、涉港澳臺的無人認領遺體;涉流浪乞討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三、修訂內容
《辦法》的修訂既對以往政策的有效延續,也對現實工作中不足的補充完善,能更好的促進和規范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對推進我市殯葬管理工作提升和維護社會穩定有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提出DNA采集和檢測的相關要求。為提高遺體認領和核實的可能性,規范無人認領遺體認領手續,此次修訂增加了公安部門建立DNA檢測報告檔案和認領方對遺體身份進行DNA比對等相關內容。(第三、八條)
二是明確公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的方式。為便于雙方建立溝通機制,及時溝通涉案遺體相關情況,此次修訂明確了公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的方式為書面通知,并要求書面通知內容要明確延長期限。(第六條)
三是新增放棄認領的表示方式。將“電話錄音”、“視頻錄像”兩種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增加為放棄認領的表示方式。(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