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并綜合考慮河道河砂蘊藏、河床演變、水情、工程安全、水環境等情況,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關于劃定2023年度番禺區管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必要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均對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確的規定。無序、無度的河道采砂活動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橋梁碼頭等都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規范我區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3.《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河勢等情況,依法劃定年度河砂可采區,可采區以外的河段為禁采區”。
4.《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實施;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公告》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中,我局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確保《公告》內容與現行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未出現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公告》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我局印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