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套(件),其中1套(件)作為檢驗樣品,1套(件)作為備用樣品。家具如有使用說明書,說明書必須與樣品同時抽取,并帶回,在抽樣單注明“已帶回說明書”;如無使用說明書,則在抽樣單注明“產品無使用說明書”。所抽產品必須組裝成使用狀態,并確定產品適用的年齡段。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A類a | B類b |
1 | 甲醛釋放量(實木家具除外) | GB 28007-2011 | GB 18580-20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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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表面涂層中的可遷移元素 (鋇 Ba、鎘 Cd、鉻 Cr、鉛 Pb、砷 As、汞 Hg、硒 Se、銻 Sb) | GB 28007-2011 | GB 6675-2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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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結構安全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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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椅凳類強度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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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桌臺類穩定性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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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桌臺類強度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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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柜類穩定性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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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柜類強度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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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單層床床鋪面沖擊試驗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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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警示標識 | GB 28007-2011 | GB 28007-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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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注:1.力學性能檢驗項目按產品和實際適用情況進行選取,具體項目細分如下: 椅凳類強度包括:座面椅背聯合靜態載荷(不適用于轉椅)、扶手側向靜載荷、扶手垂直向下靜載荷、椅腿向前靜載 荷、椅腿側向靜載荷、座面沖擊、椅背沖擊、跌落試驗、塑料座面附加沖擊。 桌臺類穩定性包括:垂直加載穩定性、有抽屜桌臺穩定性。 桌臺類強度包括:高桌臺防脫離、主桌面垂直靜載荷、副桌面垂直靜載荷、水平靜載荷、桌面垂直沖擊、桌腿跌落。 柜類穩定性包括:擱板穩定性、有推拉件的小柜穩定性、至少有一個推拉件的大柜穩定性、有兩個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穩定性試驗。 柜類強度包括:掛柜防脫離試驗、隔板支承件強度、掛衣棍支承件強度、頂板和底板靜載荷、結構和底架強度、推拉件強度。 2.兒童家具力學性能試驗水平按產品標注水平進行檢驗判定,如產品無標注且產品標準無規定的,按最低水平進行檢驗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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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