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汽車內飾材料每批次抽樣數量為2套,其中1套作為檢驗樣品,另1套作為備用樣品。每套樣品的數量應至少滿足下述條件之一:①能制成標準尺寸(356mm×100mm)的試件5塊或以上;②試樣總面積不小于0.5平方米。
駕駛室內沒有裸露在表面的材料或部件不在本次抽查范圍內;但與外襯板粘接為一體的內部材料或部件,應與外襯板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抽樣。密封條、裝飾條、音響喇叭罩蓋、車內燈以及小內飾件等無法制取標準要求的試件的零件,有下述情況之一,可免予抽樣:①單個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 mm的;②單個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的。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