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樣品蓄電池應符合下列條件:
——帶液蓄電池,出廠時間不得大于30天;
——干式荷電(或濕式荷電)蓄電池,出廠時間不得大于60天;
——固定型閥控式鉛酸蓄電池出廠時間3個月內;
——通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出廠時間6個月內;
執行的GB/T 23638-2009 的摩托車用鉛酸蓄電池抽取15套,其中5套為檢驗樣品,10套作為備樣樣品封存在承檢單位。其他產品每種型號抽取3套,其中2套樣品作為檢驗樣品,1套作為備樣樣品封存在承檢單位。干式荷電蓄電池3套均為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和分開存放的電解液。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表6。
表1起動用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表2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表3牽引用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表4固定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表5通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表6摩托車用鉛酸蓄電池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5008.1-2013《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
GB/T 5008.2-2013《起動用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規格和端子尺寸、標記》
GB/T 7403.1-2008《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7403.1-2018《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7403.2-2008《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和規格》
GB/T 7403.2-2018《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和規格》
GB/T 19638.1-2014《固定型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19639.1-2014《通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23638-2009《摩托車用鉛酸蓄電池》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