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經營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表
備注1:制造商未聲明充放電方法,采用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充放電。若電芯正極材料為磷酸鐵鋰,則電池組充電限制電壓為n×3.65 V,放電終止電壓為n×2.5 V;電芯正極材料為其他材料類型的電池組,則充電限制電壓為n×4.2 V,放電終止電壓為n×2.75V(n為電池組內單體電池或單體電池并聯塊的串聯級數)。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三、判定原則
(一)依據標準
GB/T 36972-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