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在生產領域抽樣時,按產品的包裝單元和數量隨機抽取。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件,從同一批次樣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為3件,其中2件為檢驗樣品,1件為備用樣品,封存于企業。當庫存基數少于10件或無庫存時,應在企業生產線末端上抽取經檢驗合格的產品。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按相同生產廠、相同品牌、型號的監控攝像機類別隨機抽取。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樣數量,抽樣數量為3件,其中2件為檢驗樣品,1件為備用樣品,備樣封存于被抽查企業。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A/T 1127-2013《安全防范視頻監控攝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GA/T 1128-2013《安全防范視頻監控高清晰度攝像機測量方法》
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或企業標準。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