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樣
1.1 抽樣方法、基數和數量
在生產企業成品倉庫或流通領域內隨機抽取同一型號、同一批次的產品;抽取的產品應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其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抽樣數量為2套,其中1套作為檢驗樣品,另1套留樣備查,封存在承檢單位。每套樣品的數量應至少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①能制成標準尺寸(356mm×100mm)的試件5塊或以上;
②試樣總面積不小于0.5m2。
1.2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汽車內飾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1.3 抽樣注意事項
(1)抽樣應抽取以下類別的產品:
地板覆蓋層(地毯、地膠、腳墊等);
座椅護面(座墊、座椅靠背、座椅套等);
裝飾性襯板(門內護板、前圍護板、側圍護板、后圍護板、車頂棚襯里等);
其它內飾材料(儀表板、雜物箱、室內貨架板或后窗臺板、窗簾、遮陽板等)
(2)抽樣單務必注明所抽樣品的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出廠編號等信息。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存,并于當天拍照后帶回承檢單位。
(3)駕駛室內沒有裸露在表面的材料或部件不在本次抽查范圍內;但與外襯板粘接為一體的內部材料或部件,應與外襯板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抽樣。
(4)密封條、裝飾條、音響喇叭罩蓋、車內燈以及小內飾件等無法制取標準要求的試件的零件,有下述情況之一,可免予抽樣:
①單個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 mm的;
②單個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的。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汽車內飾產品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8410-2006 汽車內飾材料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