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遷延期公告
我局于2006年10月31日核發(fā)拆許字〔2006〕第2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6〕28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現我局同意核發(fā)延拆許字〔2015〕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F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商業(yè)、商務寫字樓。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越秀區(qū)現單邊巷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6號之一、6號之二、6號之三,游龍坊38號及游龍坊40號,麟慶坊40號各部分以及已拆房屋部分,即原同慶通津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麟慶坊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單邊巷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橫巷1號、3號、5號、7號部分,游龍坊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部分,長堤210號、212號、214號、222號及224號部分。
穗規(guī)地證字〔1996〕第364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紅線范圍內中法韜美醫(yī)院舊址(沿江西路151號部分)和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秘密聯絡點中原行舊址(沿江西路153號)已于2015年8月19日被列入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拆遷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范圍和臨時控制地帶及保護管理要求》做好保護工作。
三、拆遷人:廣州廣鵬房產發(fā)展有限公司。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廣鵬房產發(fā)展有限公司。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
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xié)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本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本局核發(fā)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 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越秀區(qū)游龍坊38號
聯 系 人:曾倩文
聯系電話:83372223
拆遷人員名單:譚榮強、黃海玲、陳愛玲。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詢網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