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發拆許字〔2005〕第1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5〕11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現我局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14〕第 8 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居住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海珠區琶洲島華南大道以西地段,即新港東路151、153、155號,及101號部分,以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大街18號、18號之二、之三、20號之一、之二、22號、22號之一、之二、之三、之四、24號、24號之一、之三、28號、33號、75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水閘5、6、7、8、9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東圍涌邊巷2、3、4、6、7、8、9、10、11、12、13、14、15、26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一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二巷12、13、14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三巷13、14、15、16、18、19、20、21、22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磨碟沙四巷1、2、3、4、5、6、7、8號及門牌未列房屋數間。(詳見附圖)
三、拆遷人: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帶房屋拆遷員證;未佩帶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本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本局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 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越秀區越秀北路89號越豪大廈6樓
聯 系 人:李立
聯系電話:83908005
拆遷人員名單:張利華、梁啟豪、黃河、黃獻忠、李潔紅、殷建峰、
潘海輝、邵健敏、曾向群、史震宇、劉澤林、畢子君、黃裕生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詢網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