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于2006年10月31日核發拆許字〔2006〕第2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6〕28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現我局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14〕第2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商業、商務寫字樓。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越秀區現單邊巷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6號之一、6號之二、6號之三,游龍坊38號及游龍坊40號,麟慶坊40號各部分以及已拆房屋部分,即原同慶通津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麟慶坊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單邊巷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橫巷1號、3號、5號、7號部分,游龍坊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部分,長堤210號、212號、214號、222號及224號部分。
穗規地證字〔1996〕第36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范圍內中法韜美醫院舊址(沿江西路151號部分)和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秘密聯絡點中原行舊址(沿江西路153號)已于2012年12月被列入廣州市第八批文物保護單位推薦名單,拆遷人需做好有關保護工作,并就保護事宜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三、拆遷人:廣州廣鵬房產發展有限公司。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廣鵬房產發展有限公司。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本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本局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 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游龍坊38號
聯 系 人:曾倩文
聯系電話:83372223
拆遷人員名單:檀奕祥、梁偉雄、鐘建華。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詢網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