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于2008年12月24日核發拆許字〔2008〕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8〕19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現根據拆遷人的申請,我局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14〕第2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F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辦公用地、商業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海珠區同慶路與同福路交界西北處地段。即現同福東路481號、483號、485號、487號、489號、491號、493號、495號、497號、499號、491號之3,塹口東1號、3號、5號、11號、13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45號、33號、31號、50號、40號、34號、32號、28號、26號,同慶四街39號、41號、43號、45號、47號、63號、65號、67號、73號、73號之1、75號、85號、87號。即原同福東路196號之一、198號、202號、224號、204號、206號、208號、210號及196號部分,寶安直街22號、24號、24號之一,長庚里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45號、24號、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騰芳里7號、9號、11號、5號部分、 6號、8號及2號、4號部分,寶祥里1號、3號、2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同慶四街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45號、47號、49號、51號、53號,新民里1號及原門牌未列房屋數間(根據市規劃局穗規函〔2014〕3896號復函,其中同慶四街39號、41號、43號、45號、47號5幢歷史傳統風貌建筑應予保留,不得拆除)。
三、拆遷人:廣州建恒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5年12月23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本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本局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寶華路133號
聯系電話:83870849
聯 系 人:陸國恒
拆遷人員名單 :黃文安、許國慶、郭松志、鄧學東、何玉麟、鄒云龍 。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詢網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