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核發拆許字〔2009〕第1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9〕15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原市規劃局《關于調整廣州市第二工人文化宮建設用地紅線的復函》(穗規函〔2013〕3242號)和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變更〈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面積的復函》(穗國土規劃建用函〔2016〕59號)及拆遷人的申請,我委同意按調整后的規劃核發延拆許字〔2017〕第 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文化設施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同福路合成里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2號之一、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2號之一、12號之二、6號后座,同福路協德里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3號、45號、31號之一、31號之二、33號之一、35號之一、37號之一、29號后座。
三、根據規劃調整,同福路田心坊12號、14號、16號不在拆遷范圍內,如存在拆遷遺留問題仍由拆遷人負責解決。
四、拆遷人:廣州市總工會。
五、拆遷實施單位: 廣州市海房拆遷有限公司。
六、拆遷期限延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
七、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我委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九、對我委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十、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同福東路640號
聯系電話:13286828613
聯 系 人:陳少偉、許錫榮
拆遷人員名單:張杰南、羅劍華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查詢網址: http://www.gzcc.gov.cn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