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發拆許字〔2010〕第1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10〕10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我委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17〕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宗教活動場所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荔灣區長壽路鴻昌大街2號、6號、8號、10號、12號,毓桂三巷2號、4號、6號、8號、10號,茂林橫18號,茂林新街15號,西來西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29號、31號,毓桂坊2號、4號、6號、8號、10號、16號、18號、20號、20號編間,華林南橫1號、3號、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2號之一,西來西小學現用未列門牌房屋一棟,迎華里1號、3號、5號、2號、4號、6號,華林北橫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
三、拆遷人:廣州市華林禪寺。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華林禪寺。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8年 10月 7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帶房屋拆遷員證;未佩帶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我委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我委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下九路華林寺前31號
聯系電話:81387849
聯 系 人:林濱
拆遷人員名單:耀峰、耀證、耀源、馮偉雄、林建雄。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查詢網址: http://www.gzcc.gov.cn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