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市國土房管局于2009年12月23日核發拆許字〔2009〕第2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9〕26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現我委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17〕第3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道路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至荔灣區芳村大道(荔灣區地段)。即現荔灣區芳村大道東信義路11號、13號之一~13號之三、53號及14號~20號、基督教堂門牌未列以及信義路13號、21號、23號(只涉及荔灣區建設和園林綠化局停車場部分構筑物、綠化等,無需清拆產權房屋)、27號(只涉及基督教堂圍墻、綠化,無需清拆產權房屋)、196號及198號各一部分(只需清拆荔灣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及荔灣區供銷社部分構筑物,無需清拆產權房屋)、金碟實業公司門牌未列、已拆房屋。聯合圍16號、18號、20號、22號、22號之一。即原沙巷尾14號、15號、15號之一、53號之一~53號之四。(詳見附圖)
三、拆遷人:廣州市中心區交通建設有限公司。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員證;未佩戴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我委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我委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 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地址:廣州市倉邊路133號。
聯系電話:88317230
聯 系 人:譚志剛
附拆遷人員名單:譚志剛。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查詢網址: http://www.gzcc.gov.cn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