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22日核發拆許字〔2006〕第3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6〕37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我局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20〕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現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商業用地(政府儲備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荔灣區和平中路10號、22號、24號、26號、28號、10號之一、12號之一及已拆房屋,十八甫路31號、35號、37號、39號、41號、43號、45號、47號、51號、53號及已拆房屋。(詳見附圖)
三、根據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明確康王路11號地塊現有建筑保護要求的復函》(穗國土規劃函〔2018〕1496號)明確康王路11號地塊紅線內須保留的保護性建筑明細如下:(一)已認定為歷史建筑的共有3處,其中納入廣州市第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分別是十八甫路33號、十八甫路55號,納入廣州市第五批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是和平中路12、14、16、18、20號民居。(二)經文化遺產普查登記為傳統風貌建筑線索共有2處,分別是:十八甫路49號民居、十八甫路57號。以上具體建筑的保護利用方案以規劃許可為準,未經批準不得拆除。
四、拆遷人: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
五、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區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
六、拆遷期限: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
七、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帶相關證件;未佩帶相關證件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八、對我局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系地址:越秀區豪賢路193號
聯 系 人:劉偉東
聯系電話:83908009
拆遷人員名單:劉偉東、張遠友。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附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