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10月15日核發拆許字〔2007〕第2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7〕29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拆遷人的申請,我局同意核發延拆許字〔2023〕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F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公園用地(G11)。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泮塘五約直街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23號之1、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之1、43號、45號、47號、49號、51號、53號、55號、57號、59號、61號、63號、65號、67號、69號等房屋及已拆房屋數間;28號、30號、32號、34號、34號之1、34號之2、34號之3、36號、36號之1、38號、40號、42號、44號、46號、46號之1、46號后座、48號、50號、50號之1、50號之2、50號之3、52號、52號之1、54號、56號、58號、60號、62號、64號、66號、68號、70號、72號、74號、76號、78號、80號、82號、84號、86號、88號、90號、92號、94號、100號、102號、104號、106號、108號、110號、112號、112號之1、114號、116號、120號、122號、124號、126號等房屋及已拆房屋數間;
泮塘五約新街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7號、39號、41號、49號、51號、53號、55號、2號、2號之1、4號、4號之1等房屋;
泮塘五約二巷15號、15號之1等房屋;
泮塘五約三巷7號、9號、11號、13號及已拆房屋數間、15號、15號之1、17號、19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等房屋及已拆房屋數間,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42號、44號、46號、48號等房屋及已拆房屋一間;
泮塘五約四巷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25號、27號、29號、29號之1、31號、2號之1、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等房屋;
泮塘五約五巷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19號之1、4號、6號、8號、10號、10號之1、12號、14號、16號、16號之1、18號、18號之1、20號、22號等房屋;
泮塘五約七巷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21號、23號等房屋及門牌未列部分,2號、4號、6號、8號、8號之1、10號、10號之1、10號之2、12號、14號、14號之1、16號、20號等房屋及門牌未列部分;
泮塘五約八巷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19號之1、21號、23號、25號、25號之1、25號之2、25號之3、27號、2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28號、28號之1、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52號等房屋;
泮塘五約外街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4號之1等房屋及已拆房屋數間,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6號之2、38號、42號、44號、44號之1、46號、48號、50號、50號后座、52號、54號、56號、56號后座、58號、60號、60號后座、62號、64號、66號、66號后座、68號、70號、72號、74號、76號、78號、80號、82號、86號、88號、92號、94號、96號、98號、100號、100號之2、100號之3、100號之4、100號之5、100號之6、102號、104號、106號、108號、110號、112號、120號、122號、124號、126號、130號、132號、134號、136號、138號、140號、142號、144號、146號等房屋;1號、3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17號、21號、23號、25號、25號后座、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35號之1、37號、39號、41號、43號、45號、47號、49號、51號、53號、55號、61號、63號、65號、65號之一、67號、71號、73號、75號、75號之1、77號、77號之1、79號、81號、83號、85號、87號、89號、91號、93號等房屋及門牌未列部分;
泮塘五約閘外街2號、6號、8號、10號、12號等房屋;
青春里6號、6號之一、8號、10號、12號等房屋;
三官廟前街1號、1號之1、1號之2、3號、5號、7號、9號、11號之1、11號之3、13號、13號之1、15號之1、15號之2、15號之3、21號、21號之1、23號、23號之2、23號之3、25號、27號、29號、31號、33號、35號及已拆房屋一間、37號之1、39號、41號等房屋及部分門牌未列房屋;
泮塘五約涌邊2號、4號、6號、8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22號、24號、26號、28號、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52號、54號等房屋;
泮塘五約南橫巷1號、3號、5號、5號之1、7號、13號、13號之1、15號、2號、4號、8號、10號、10號之1、12號等房屋;
詳見現場附圖。
三、根據原廣州市荔灣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明確泮塘五約規劃紅線范圍內歷史保護建筑的復函》(荔國規〔2017〕221號),該地塊內涉及荔灣區第五次文化遺產普查的歷史建筑線索共2處,分別是泮塘五約七巷18號、泮塘五約直街41號;傳統風貌建筑線索11處,分別是三官廟前街11號、15號、17號、19號、泮塘五約直街118號、泮塘五約涌邊街10號、泮塘五約外街84號旁、泮塘五約三巷20號、泮塘五約南橫巷6號、泮塘五約八巷4號、泮塘五約外街19號。有關線索目前正在進行上報認定,歷史建筑以市政府最終批復的名單為準,傳統風貌建筑以區政府最終批復名單為準。在此期間,不得損壞、擅自拆除或遷移上述預保護建筑。
四、拆遷人:廣州市荔灣區文化旅游融合發展中心。
五、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區文化旅游融合發展中心。
六、拆遷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
七、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帶相關證件;未佩帶相關證件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八、對我局核發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地址:荔灣區黃沙大道192號
聯 系 人:何佳真
聯系電話:26283303
拆遷人員名單:何佳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查詢網址:zfcj.gz.gov.cn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