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采[2019]27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華聯)
投訴人: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盤福路醫國后街1號大院自編1號6-8層
聯系人:羅玉屏
電話:020-37063337
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潤路333號
聯系人:黃飛
電話:020-28866163
投訴人華聯世紀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被投訴人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廣州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服務資格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Z2018-1569)政府采購招標后,對價格得分中的“中小微企業”得分評定提出質疑,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后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受理后,本機關審閱了招標文件、投訴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向被投訴人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向涉及的兩家供應商發出投訴書副本。同時,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機關向相關供應商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函調,要求相關管理部門明確:1.上述企業所屬行業;2.是否為其所屬行業的小微企業;3.認定總公司是否為小微企業,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資產、營業收入是否應合并統計。結合調查情況,本機關查明情況如下:
一、關于廣州市吉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稱,根據天眼查網站信息顯示,該公司員工146人,應為中型以上企業,不應享受小微企業價格扣除的優惠。廣州市越秀區商務局復函稱,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蓋有社保部門公章的參保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該局確于2018年11月20日為該公司出具了小型企業證明。投訴人僅以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二、關于廣州金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業問題
投訴人稱,根據天眼查網站信息顯示,該公司員工159人,在多地設有分公司,應為中型以上企業,不應享受小微企業價格扣除的優惠。廣州市天河區商務和金融工作局復函稱,該局于2018年11月22日認定了該公司屬于“其他未列明行業”小型企業的劃型證明。在收到本機關函調后,該局經現場核查,確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要求的情況。投訴人僅以網站上查詢的信息認為該公司不屬于小型企業,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機關對該項投訴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投訴人投訴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二)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