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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優辰) 穗財采[201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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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 來源: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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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財采[2019]35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優辰)

  投訴人:浙江優辰遮陽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梅 聯系方式:0571-86295583

  地址:杭州市余杭南苑街道迎賓路570號美萊國際C棟721室

  被投訴人1:廣州市老人院

  聯系人:蘇浩輝 聯系方式:020-87411201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廣從十路1288號

  被投訴人2:廣東采聯采購科技有限公司

  聯系人:梁女士 聯系方式:020-87651688-175

  地址:廣州市環市東路472號粵海大廈

  投訴人參加組織的“廣州市第二老人院2018年度窗簾及老人床上用品購置項目(項目編號:CLPSPF0118GZ19ZC77)”招標后,認為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損害了其利益,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 2018年12月7日收到被投訴人2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機關投訴,本機關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經審查,查明情況如下:

  一、關于招標文件設置“投標人類似項目業績”的評分細則內容是否違法的問題

  投訴人訴稱:招標文件第28頁商務部分“投標人2016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取得的類似項目業績,每個業績0.5分,最高分得4分。須同時提供:1中標/成交通知書、2合同復印件、3發票復印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投訴人認為:投標人類似項目業績雖然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多種采購方式選擇合同交易的對象和標的,均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但沒有完全包括投標人其他項目的類似業績合同,如私營企業在采購窗簾或床上用品等貨物沒有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直接向意向單位采購了,招標文件該項評分設置和質疑答復所述類似業績要求,屬于“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被投訴人1認為:1.投訴人引用的法律條文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招標文件此條評分項并未限定供應商的規模等條件,與“限制供應商”無關,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供應商均可參與本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2. 投訴人對法律條文的概念理解及解析有誤。評分項中的“類似業績”要求屬于“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成交條件”,此條評分項并無設定“行政區域”或“行業”等字眼。3. 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確保項目在依法依規前提下高效完成,其有權根據實現采購目的的需要,充分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及技術服務水平,此項評分面向廣大供應商,保證履約能力強、技術水平高的供應商中標。

  被投訴人2認為:1.本項目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類似項目業績”評審項并未設置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等條件,并未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五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規定。2.評審對于證明材料“中標/成交通知書”并未要求只是提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標/成交通知書,通過工程建設招標平臺、各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招標采購活動或其他競價取得合同的方式,而獲取中標/成交通知書,具有普遍性,符合公平競爭原則。3.類似項目業績的設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及技術水平能力因素之一,本項目綜合評分為100分,投標人類似業績分值4分(僅占4%),業績得分并非決定本項目評審結果的唯一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四)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經查,該項目招標文件第28頁商務部分“投標人2016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取得的類似項目業績,需同時提供中標/成交通知書、合同復印件、發票復印件”,招標文件未指向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需求設置評審因素。“中標/成交通知書”是以往業績的成交證明之一,并未限定合同成交的方式和交易對象,只要同時提供了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等在內的三項資料,均可滿足招標文件商務評分要求。因此,本機關認為投訴人此項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投標人生產加工能力的評分細則內容違法

  投訴人訴稱:招標文件第28頁、第29頁“投標人需具有生產或加工能力,提供: ①〔投標人自有生產或加工場地的,提供有效的產權證明〕或〔投標人租賃生產或加工場地,提供有效的租賃合同〕(均須顯示為生產或加工場地,否則不得分);②購買縫紉機的發票;③購買包縫機的發票;④購買隔離簾雞眼機的發票;⑤購買軌道彎軌機的發票;⑥購買鋁材切割機的發票;以上每符合項得1分,累計最高5分: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復印件(不限定數量)并加蓋投標人公章”評分細則內容。投訴人認為,投標人自有或租賃生產加工場地,或購買縫紉機、包縫機、隔離簾雞眼機、軌道彎軌機、鋁材切割機發票,只是證明投標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規定的情形,財政部87號令第五十五條“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招標文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質疑函答復內容中,把本應該對投標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項目合同所必需具備的設備證明材料的審查內容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是違法、違規行為。

  被投訴人1認為:1.投訴人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概念理解及解析有誤?!墩少彿ā返诙l:“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以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相關條文僅僅是明確供應商應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納稅等作為合法主體的資格條件,僅僅明確的亦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的基本的法人資格。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人1認為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將供應商的技術生產能力及履約能力考慮在內,并作為評比內容,并不違法。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此條評分項并未設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此條法條引用不當。2. 本項目要求30個自然日內一并完成大批量的窗簾、醫用隔離簾、老人床上用品的交貨驗收和安裝調試,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比較各投標人的生產加工能力,以考核投標人是否具有足夠的生產技術、生產效率,確保項目按時完成,被投訴人1認為此條評分項設定合理、合法。

  被投訴人2認為:1. 招標文件商務評審項“投標人生產加工能力”的設置有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條款。該評審因素也未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規定”。2.本次采購分為窗簾和床上用品兩部分,用戶需求書中已明確列明各部分貨物種類與技術要求。其中,所采購的窗簾為定制,供貨前具體規格尺寸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量測及深化設計確定。且產品須經采購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制作。投標人生產加工能力對項目實施起到關鍵作用,采購人結合本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出發,對投標人的生產加工能力進行考量,是為了保障投標人具有批量生產制作能力,保證按時完成生產任務,也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本項目招標文件第4、5頁供應商的資格1.5規定“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書面聲明”,是將供應商提供書面承諾作為資格條件,有利于潛在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充分競爭,且將投標人的書面聲明作為資格條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等強制性規定。第28、29頁商務評分項“投標人需具有生產或加工能力”,是將投標人提供自有或租賃生產加工場地,或購買縫紉機、包縫機、隔離簾雞眼機、軌道彎軌機、鋁材切割機發票作為評審因素,考察投標人履約必需的產地和設備、設施。本機關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與評審因素并不相同,不存在將資格條件設為評審因素情形,不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外,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本機關認為被投訴人1、2可以根據采購項目設定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第28、29頁關于“‘投標人需具有生產或加工能力’的商務評分項應為資格條件 ”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投訴人此項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情況的評分細則內容違法

  投訴人俗稱:招標文件第29頁“根據各投標人的投入生產人員的數量情況進行比較:每提供一人得0.2分,最高分得2分;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提供由社保機構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在本項目投標截止日前連續6個月以上投入人員的:《投保單》或《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證明》或單位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單的復印件。(投標人須在證明資料中明確標識出對應的人員) 〕”評分細則內容。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的評分方式用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的數量情況進行比較打分,是對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量進行評審內容,屬于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的禁止情形。招標文件、質疑函答復內容中認為對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數量情況進行評審,又要求提供《投保單》或《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證明》或單位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單的復印件作為評審得分的依據,其實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二) 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的資格條件,是審查投標人是否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內容,作為評審因素是違法、違規行為。

  被投訴人1認為:投訴人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概念理解及解析有誤。《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僅僅是明確供應商應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納稅等合法主體的資格條件,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將供應商的技術生產能力及按時完成項目的履約能力考慮在內,并作為評比內容,并不違法。2.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確保項目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能高效完成。本項目要求30個自然日內一并完成大批量的窗簾、醫用隔離簾、老人床上用品的交貨驗收和安裝調試,確保項目按時完成,通過比較各投標人投入項目的生產人員,以考核投標人是否具有足夠的生產效率。

  被投訴人2認為:1.本項目招標文件商務評審項“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情況”的設置,是關于投標人投入本次采購項目生產人員數量的評審,有別于投標單位的從業人員數量。該評審因素也未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2.本項目招標文件用戶需求書要求中標后須送交貨物成品樣品征得采購人確認后方可按樣生產,且自接到采購人通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大批量窗簾(415套)醫用隔離簾(297套)、老人床上用品(297套)的交貨驗收和安裝調試,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數量對上述工作內容能否按時完成起到關鍵作用。對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數量情況進行考量,考核能否按時完成交貨任務,也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3. 該評審因素要求投標人提供投入本項目的生產人員“《投保單》或《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證明》或單位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單”作為生產人員是投標單位職員的證明材料,是為了確保勞動者與投標單位之間存合法的勞動關系,保障項目能夠順利實施,不同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要求供應商提交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相關材料。

  本機關認為:1.關于是否存在將投標人的從業人員規模作為評審因素的問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是禁止對政府采購潛在供應商進行規模比較, “從業人員”是指潛在供應商的員工數量規模。本項目招標文件第29頁“5.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情況”,并要求投標人在證明資料中標識出投入生產對應的人員,此處是對投入本項目生產人員數量的評審,不同于對投標人的從業人員規模進行比較,不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且招標文件中規定“每提供一人得0.2分,最高分得2分”,也即投入10個人即可獲得最高分,因此也不存在排斥小微企業的情形。且本項目需要中標供應商自接到采購人通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大批量窗簾(415套)醫用隔離簾(297套)、老人床上用品(297套)的交貨驗收和安裝調試,采購人為確保按時完工的采購需求角度考慮,對投標人投入項目的生產人員數量進行比較打分并無不妥。2.關于是否存在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問題。經查,招標文件第4頁規定“供應商的資格”包含了“提供2018年任意一個月的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復印件”“提供2018年任意一個月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復印件”,此處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潛在供應商作為法人主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而第29頁評審“投標人投入生產人員情況”是將“提供由社保機構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在本項目投標截止日前連續6個月以上投入人員的:《投保單》或《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證明》或單位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單的復印件(投標人須在證明資料中明確標識出對應的人員)”作為評審因素,此處是對具體投入生產的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的情況,是考核供應商與投入項目的生產人員相對合法穩定的勞動關系。上述兩處規定雖均涉及納稅和社會保險,但考核的時間、主體、內容不相同,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存在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投訴人此項投訴,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投訴人投訴事項均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 183 號金和大廈 2 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 376 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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