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訴人:廣州市青麥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贊勇
授權代表:高維利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石崗東村振興南路10號
被投訴人1:廣東采聯采購科技有限公司
聯系人:李小姐 聯系方式:020-87651688-150
地址:廣州市環市東路472號粵海大廈23樓
被投訴人2: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聯系人:劉先生 聯系方式:020-81048099
地址:廣州市人民北路602號
投訴人參加組織的“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飯堂食材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LF0118GZ26ZC12)子包一、二招標后,認為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損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3月9日向廣東采聯采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2019年3月18日收到被投訴人2答復不滿意,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機關投訴,本機關2019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經向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組織原評審專家評審協助處理投訴,扣除專家評審時限(2019年4月24日發出相關文書、5月29日收到專家復核意見)。現查明情況如下:
該采購項目于2019年1月31日發布招標公告,3月1日進行專家評審,3月8日發布中標結果公告,該項目包組一和包組二的第一中標候選人均為廣東恒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綠公司”)。投訴人認為恒綠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遞交了聲明函,自稱為小型企業。投訴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查詢后認為,恒綠公司2016年主營收入為4,734.22萬元、2017年主營收入為5,862.43萬元。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劃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其不應該為小型企業,不能享受小微型企業6%的價格扣除。因此,認為被投訴人1對恒綠公司就該采購項目的投標報價評分標準有失查證和公允。
被投訴人1認為:1、恒綠公司的投標文件遞交《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其為小型企業,評審委員會一致認為其符合政策扣除規定,享受其6%的價格扣除,價格得分和匯總得分無誤。2、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回答記者問的意見,目前我國尚無權威部門對中小企業開展資格確認工作、當前采取中小企業自我聲明的做法,由中小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供聲明函,并對其真實性負責。3、經電話咨詢廣州市白云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中小微型企業的認定根據《劃分標準》自行確認劃分。
被投訴人2認為:對于恒綠公司是否為小型企業的投訴事項,作為采購人無法查證。經被投訴人1復核,恒綠公司的投標文件遞交《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其為小型企業,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給予中小企業價格扣除。
本機關認為: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機關向恒綠公司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廣州市白云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函調,該局函復:恒綠公司提供了《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表》及《財務狀況表》,顯示該企業行業代碼(GB/T4754-2017)為5123,從業人員數為35人,營業收入為7,449.7萬元,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該局認定恒綠公司屬于批發行業中型企業。
另,在白云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調查期間,恒綠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自述為食堂食材綜合配送服務公司,公司無生產,屬“零售”行業,2019年4月16日書面申請辦理行業劃分變更手續。經查,恒綠公司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顯示其“行業類型”為“批發蔬菜”,表格有限期至2019年6月,而本采購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1日,3月8日發布中標結果公告,恒綠公司4月16日進行的“行業類型”變更,不能否認其投標時確屬批發行業。此后,恒綠公司向本機關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顯示其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聲稱其確屬小型企業。經函詢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稅務部門認為: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劃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屬于不同的標準和用途。該局同時說明恒綠公司2018年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自行申報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未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因此,本機構認為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和稅務部門函復,稅務部門認定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不同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認定,《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不能證明恒綠公司屬于小型企業。
綜上,恒綠公司在參與本采購項目時屬批發行業中型企業,投訴人投訴事項成立。本機關要求被投訴人1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投訴。經評審專家核實,恒綠公司不能享受小微型企業6%的價格扣除,其價格分應予調整,恒綠公司在包組一的價格分由30變為28.24,綜合得分排名不變,不影響包組一采購的結果。恒綠公司在包組二的價格分由28.32變為26.63,綜合得分排名由第1變為第2,影響包組二的采購結果。據查,本采購項目尚未簽訂采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影響到本項目包組二的結果,恒綠公司在包組二中標結果無效,被投訴人2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