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穗財采〔2019〕207號
投訴人:湖南帥歐服飾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經濟開發區標準化廠房3棟
法定代表人:歐陽長明
被投訴人1:廣東遠東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6樓
被投訴人2:廣州市殘疾人安養院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陳洞村枝峰街623號
投訴人參加被投訴人1組織的“廣州市殘疾人安養院2019-2020年度院友服裝鞋帽、床上用品等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后,認為本項目的招標結果損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并對被投訴人1在2019年5月8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經補正投訴材料,本機關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受理。
投訴受理后,本機關向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和廣州軍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友公司”)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向相關當事人進行取證。由于投訴事項涉及專家評審問題,本機關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專家評審期間為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1日(按規定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F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被投訴人1是否違法違規操作的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四條“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和第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被投訴人1在收到軍友公司的質疑后依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答復質疑,程序符合上述規定。此外,并無證據顯示被投訴人1存在暗箱操作、違規引導的問題。因此,投訴人此項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投訴人2和軍友公司是否有特別利益商定的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四條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答復質疑。軍友公司就評審得分進行質疑,被投訴人1為答復質疑組織原評審委員會核實評分內容并不違反相關規定。另,經本機關核查評審過程錄音錄像,未有證據顯示存在違規操作、惡意引導等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投訴人關于“特別利益的商定”的投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本項目的采購文件“商務評審”評分標準問題
由于投訴人投訴評分問題源于招標文件的商務評審設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對該項目實行全面審查。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P78頁商務評審表中評審內容“同類項目經驗:依據2015年以來完成的同類項目(提供項目的合同及供貨發票、客戶驗收或評價說明)”。項目評審委員會在原評審中,因軍友公司投標時提供的驗收證明沒有加蓋業主公章,驗收人員身份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評審其業績不得分、商務得分為15分。在軍友公司質疑階段,軍友公司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均未對客戶驗收證明做出規定,其投標時提供的客戶驗收證明是真實有效的,并提供了3份蓋有業主公章的客戶證明,應給予其業績得分。評審委員會在協助處理質疑時,認同軍友公司的解釋說明,業績應當給分、將其商務得分由15分調整為18分。
經函調,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確認,認定項目業績需供應商同時提供合同、發票、客戶驗收或評價說明,全部資料齊全才予以滿足得分。經本機關向韶關市公安局、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佛山市順德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調查核實,軍友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上述三個業主單位的采購驗收報告單確屬真實材料,三個業主單位均認可其員工簽名驗收具有法律效力。本機關要求被投訴人1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評審委員會再次核實軍友公司投標提供的業績材料,認為同時滿足有合同、發票、客戶驗收、評價說明材料的業績項目為2個,業績得分從“3分”調整為“2分”,商務得分從18分調整為17分。
本機關認為,招標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同類項目經驗”,未明確同時提供項目的合同及供貨發票、客戶驗收或評價說明可得分還是提供其中一項或幾項即可得分,導致原評標委員會在評審和處理投訴中標準不一。此外,軍友公司投標所用的項目業績客戶均為廣東省內單位,廣東省尚未出臺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相關規定,招標文件中也未對“客戶驗收或評價證明”的格式樣式、是否需加蓋公章作出明確清晰要求,導致評標委員會在評審和處理質疑時標準不一致。因此,本機關認為該項目招標文件設置評審因素模糊、不清晰。
另本機關審查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商務評審表”設置了“財務報告權威性”的評審項,評分檔次及依據為“能提供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并盈利的:得3分;無:0分”。該評審項需供應商提供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并盈利才能得分,即2018年及以后成立的供應商不能得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評分設置已構成對2018年后新成立供應商的歧視,在經營年限方面對企業實行差別待遇。
綜上,本項目招標文件出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情形,鑒于本項目已確定中標供應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由于出現了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本機關責令被投訴人2對本項目予以廢標,由被投訴人2重新組織采購。
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編制的采購文件存在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問題,本機關另行處理。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