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澳馬)
投訴人:廣州澳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塞壩路12號自編2號6樓
被投訴人1:國義招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26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竹絲崗四馬路12號5樓、6樓
投訴人參加被投訴人1組織的“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2019年車載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0724-1901D62N1460,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后,認為本項目的招標結果損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并對被投訴人1和被投訴人2在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9年7月4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投訴人訴稱:上海康美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康美公司”)所投產品的多處技術參數及功能性能與招標要求不符,遠多于評標委員會所認定的技術不符的數量。投訴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上海康美公司在投標文件中刻意隱瞞或偽造證明材料虛假應標嫌疑。
投訴受理后,本機關向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2和上海康美公司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審查了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審報告相關內容。由于投訴事項涉及專家評審問題,本機關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專家評審期間為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6日、8月23日至9月5日(按規定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現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所用“除顫監護儀”是否響應招標文件“▲1、2.12、2.13、8.5、10.6”所列技術參數的問題
根據投訴人提出的要求,經查閱上海康美公司的投標文件,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核實,本機關認為:1.招標文件第6頁“除顫監護儀”的技術參數要求“▲1、適用范圍:(醫療器械注冊證適用范圍):適合對新生兒、小兒和成人患者進行手動除顫、半自動除顫、同步心臟復律、體外起搏治療”。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時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顯示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無偏離。2.招標文件第6頁“除顫監護儀”的技術參數要求“2.12病人有效阻抗最大值:≥300Ω”。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為負偏離;3.招標文件第7頁“除顫監護儀”的技術參數要求“2.13病人有效阻抗最小值:≤10Ω”。經評標委員會查核,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文件中沒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為負偏離。4.招標文件第8頁“除顫監護儀”的技術參數要求“8.5數據儲存量:≥32幅12導聯心電圖分析圖、≥500個非心電圖事件記錄及≥24小時趨勢圖”,經評標委員會查核,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文件中沒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認定為負偏離;5.招標文件第8頁“除顫監護儀”的技術參數要求“10.6防塵防水指標:IP55或以上”。經評標委員會查核,上海康美公司已明確為負偏離。
項目招標文件第20頁“完全滿足用戶需求書中不帶▲號的一般技術參數,得20分;每出現一處不帶▲號負偏離,扣3分;扣完為止”,上海康美公司2.12、2.13、8.5三項參數,應按負偏離扣分。對于2.12、2.13、8.5三項參數投訴事項成立,本機關予以支持。對于▲1醫療器械注冊證適用范圍、10.6防塵防水指標兩項參數,經核查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文件的“非實質性技術條件響應表”,響應表內容與評標委員會認定意見相一致。因此,投訴人部分投訴事項成立。
二、關于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所用“除顫監護儀”是否響應招標文件所列“▲11、9.3、9.4、10.4、10.8、10.9”技術參數的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一款“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經查,投訴人對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所用“除顫監護儀”是否滿足招標文件“▲11、9.3、9.4、10.4、10.8、10.9” 所列技術參數的投訴事項并未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屬于無效投訴事項,本機關不予處理。
另,投訴人在質疑時并未提出上海康美公司隱瞞或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中標,也未有證據顯示上海康美公司投標文件中存在隱瞞或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中標的情形,投訴人該項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本項目存在的評審問題
在協助處理投訴期間,本機關要求評標委員會針對投訴事項逐項進行核實。復核中,評標委員會認定上海康美公司所投產品對招標文件帶▲號的參數、不帶▲號的一般技術參數響應存在多處負偏離。同時,評標委員會復核中發現投訴人也有幾處帶▲號的重要技術參數和不帶▲號的一般技術參數在投標文件的響應情況為“無偏離”,但經評標委員會復核后認定為“負偏離”。
為確保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依法行使監督權,要求評標委員會對項目投標供應商的產品對招標文件技術參數響應的評審情況進行核實。核實情況反映,參與該項目的其他三家供應商所遞交的投標文件產品對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的響應情況為“無偏離”,評標委員會復核后認定多處應為“負偏離”。
本機關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履行“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職責,應按其承諾認真、細致、全面地審閱采購文件和全部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材料不變也未補充其他證據材料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響應情況在評審階段、質疑階段和協助處理投訴階段作出了不同的認定,原評審中存在誤判。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無效。
綜上,投訴人部分投訴事項成立。由于本項目出現了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本機關決定本項目廢標,采購人重新組織采購。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 183 號金和大廈 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 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