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穗財采〔2019〕234號
投訴人:深圳市鈞博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華路159號振興帆布綜合樓3層303室
法定代表人:張映鈞
被投訴人1: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地址:廣州市從化區海濱北路628號
投訴人在購買被投訴人1組織的“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設項目”(項目編號:CZ2019-1228,以下簡稱本項目)招標文件后,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部分內容不清晰,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投訴人1提出質疑,并對被投訴人1在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19年9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
投訴受理后,本機關向被投訴人1和被投訴人2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審查了招標文件相關內容,查明情況并認定如下:
一、關于招標文件功能需求與項目清單的利舊情況是否不清晰的問題
投訴人第1項訴求稱:本項目招標功能需求與清單提出了利舊要求,但沒有任何一點現狀情況說明,導致招標文件不明晰,另外,利舊的服務器、存儲均沒有相關的資源、存儲容量等說明,設備清單中第4點,通信線路費20MVPN專線在功能說明中完全沒有說明,投標人無法判斷所投系統是否能在利舊設備中使用,是否需要為設備添加多大容量的硬盤或內存、確定專線費用等,這些都將影響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本機關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第18頁注明“網閘和防火墻使用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現有設備”,第22頁列出的“項目設備采購清單”已列出本項目采購設備的名稱、規格和數量,其中“1.4、網絡安全設備”的防火墻和網閘、“2.2無線圖傳子系統后臺設備”的磁盤存儲陣列、“3、執行指揮調度平臺建設”的服務器均備注也已明確為“利舊”。被投訴人2也已明確,采購設備的規格和數量是建立在利舊設備的基礎上所配置的,防火墻、網閘、磁盤存儲陣、服務器并不在采購范圍內,不會影響投標供應商理解采購需求和核算投標成本。從投標及評審情況來看,10家供應商參與投標、5家通過資格審查,未有投標供應商因采購需求不明確、不完整而無法投標報價。另外,“項目設備采購清單”中“4、通信線路費”的第1項“VPN專線”已明晰采購規格為“20M專線,含1年費用”,采購數量為3年,投標人只需按該規格向相關運營商詢價即可,不存在影響投標人投標報價的情況。
因此,投訴人認為本項目存在招標文件不明晰、影響投標人投標報價的情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關于招標文件將“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作為評分項目是否合理的問題
投訴人第2項訴求稱:本項目為建設項目,與運行維護標準資質不存在必然充分的聯系,招標文件商務評分將“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作為評分項目不合理。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本項目招標文件第43頁“1.7.4.1售后服務要求”明確“所有硬件設備及產品均需提供3年保修服務”,被投訴人2認為具有ITSS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的供應商能更好地為項目提供集成實施、售后維護服務,保障本項目系統的穩定運行,將“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作為評審內容與實現采購人實際需要相適應,并無不妥。招標文件第54頁“商務評分”第二項評審內容“投標人資質(如:《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或者《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等)”的評分細則為“根據投標人的響應情況進行比較。對比優得4分;對比次之得2分;對比一般得1分;對比差得0分”,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的評審采用了舉例的方式、列舉了包括但不限于ITSS證書的資質證書,并未限定必須具有“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才能得分,且并無證據顯示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因此,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關于招標文件商務評分“本項目項目經理資質情況”的評分細則內容是否合理的問題
投訴人第3項訴求稱:本項目核心設備為圖傳通信等系統與設備,具有較高的專業性,項目經理要求全為管理的知識,存在較大專業性問題。
本機關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第17頁已明確核心產品是“法院執行指揮輔助管理、決策平臺”,并非投訴人所稱的圖傳通信等系統與設備。招標文件第54頁商務評分評審內容“本項目項目經理資質情況”的評分細則為“投標人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具有: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高級證書、ITIL認證證書、PMP項目管理師證書,完全滿足得3分,缺少一個扣1分,扣完為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被投訴人2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及服務質量,將項目經理需要有相應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作為評審因素、實現擇優選擇,與采購項目實際需要相適應、與合同履行有關,且并無證據顯示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因此,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四、關于招標文件商務評分“投標人資質”與“投標人管理體系認證情況”是否屬于重復評審的問題
投訴人第4項訴求稱:本項目招標文件商務評分中“投標人資質”和“投標人管理體系認證情況”同屬于投標人資質,重復評價投標人資質,且本項目缺少對實施項目人員要求的評審。
本機關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第54頁商務評分評審內容為“投標人資質”,評分細則中已列舉了“如《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或者《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ITSS運行維護標準符合性證書等”明確為重點考察投標人在系統集成、安防領域等方面取得的專業資質證書。第55頁商務評分“投標人管理體系認證情況”的評分細則為“投標人具有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認證機構頒發并在有效期內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IT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每個得1分,共5分”,是對投標人管理體系認證情況的評審,重點考察投標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管理體系認證實力。因此,兩者內容不同,不屬于重復評審。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有權根據項目實際需求設置其認為與項目相關的要求作為評審項,招標文件第54頁中已將“項目經理資質情況”作為評審因素,并無法律規定必須將實施項目人員的要求列為評審因素,同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因此,投訴事項4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財政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電話:83170030)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