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姓名:劉清華
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 432503********235X
本機關在調查處理關于“廣州美術館密集架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440100-202009-104940-0016,預算金額2942.73萬元,以下簡稱“本項目”)的系列投訴案件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涉嫌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本項目于2021年12月3日開標、評標,你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了本項目的評審活動,評審地點為廣東重工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廣州市黃埔區攬月路101號保利中科廣場A座10樓)。
本機關要求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發現你對部分供應商的評分未完全按照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表第11項的評分細則要求予以評分,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的要求。經核實糾正,不影響投標供應商得分排名。以上事實有招標文件、評審專家技術評審表、項目復核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2年3月14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你寄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本機關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你提出的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第九條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輕微、依法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的罰款,你對本項目的評審意見無效;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相關銀行(詳見《廣州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