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廣州市智騰俊鑫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66893400718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竹絲崗二馬路7號大院3號、4號樓三樓(自編06號)
本機關收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函反映你公司在參加“廣州市社會福利院勞務派遣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C2021-3013,以下簡稱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活動中,存在提供虛假證書謀取成交的嫌疑,要求本機關核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本采購項目于2022年1月13日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預算金額為208.44萬元。競爭性磋商文件第50頁商務評分中第3項評審內容將“在有效期內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情況”作為評審因素,評分細則為“每具有1項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證書掃描件)”。項目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競爭性磋商和評審工作。根據你公司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顯示,你公司在響應文件中提供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編號:0070019Q52324ROS;注冊日期為2019年7月23日)、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編號:0070020E52226ROS;注冊日期為2020年9月27日)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編號:0070020S52038ROS;注冊日期為2020年9月27日)。上述證書的獲證組織為廣州市智騰俊鑫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本機關向你公司發函核實相關情況,你公司解釋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中提交的相關證書為未正式出證的樣式模板。
機關向認證機構調查核實上述證書的真實性,該公司復函確認你公司參與競爭性磋商活動中提供的證書實際為另一個公司持有,證書系篡改后偽造。
因此,你公司在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中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為虛假材料,且影響項目評審。你公司在參加本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代理機構關于采購項目異常情況的函、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你公司參與競爭性磋商的響應文件、本機關發出的核實有關情況的函及回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對此,你公司未做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和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屬從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機關對你公司處以采購金額(共計人民幣2,084,400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合計10,422元,并將你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州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載明內容,到相關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