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訴人:上海洼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馬尾山路179弄27號
法定代表人:劉建珍
委托代理人:孟晶晶
被投訴人1: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626號保利中宇廣場A座25樓
被投訴人2: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以下簡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華南路162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絡捷斯特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永樂經濟開發區恒業八街6號院4號樓2
單元302
投訴人上海洼達實業有限公司就廣州公用技師學院服務系專業建設項目(二次)(項目編號:1210-2241YDZB4638)合同包一(以下簡稱 本項目)的采購事項,于2022年5月10日公告采購結果,2022年5月12日向代理機構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提出質疑;代理機構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質疑,2022年5月23日作出答復。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初步審查,符合投訴受理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
投訴人稱:
1.本項目屬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采購的標的為“智能搬運機器人、無線RF手持終端、機器人自動充電及控制設備、智能揀選站臺”,中標供應商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函件內容顯示其投標產品均為其制造。投訴人認為中標供應商的營業范圍和主營業務不包含硬件產品的生產,且很多硬件設備的參數不是其能做到的。
2.本項目采購的“器人自動充電及控制設備”,包括三個獨立的設備“充電設備、自動控制器、配套強弱電布線安裝調試”,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沒有列明以上標的的具體信息。
3.本項目采購的“智能揀選站臺”的配套設備包括獨立的“工控機、觸摸屏、工業級無線AP”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沒有列明以上標的的具體信息。
4.本項目是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的“公用技師學院服務系專業建設項目(二次)”,而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所寫的“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的“公用技師學院服務系專業建設項目(二次)”,該聲明函中單位名稱錯誤,應當認定為實質性內容錯誤,認定該聲明無效。
5.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打分不公,存在故意幫助中標供應商中標的嫌疑。
6.廣州天諾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市數理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中標供應商三者存在極大的圍標串標嫌疑。
投訴人請求:
1.審查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設備的制造商是否為其本身,中小企業聲明函是否存在虛假騙標的行為。
2.責令中標供應商提供其是制造商的證據。
3.責令中標供應商提供“智能搬運機器人”符合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要求的證明材料。
4.責令中標供應商提供“機器人自動充電及控制設備”有關設備的有效節能證書。
5.審查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實質性錯誤,認定其無效,廢除中標資格。
6.審查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設備是否為業內知名品牌、是否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為制造商本人。
7.審查相關三家供應商的圍標串標行為。
8.審查相關三家供應商的技術評分記錄,并調查合理說明分值相同的原因。
9.重審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記錄并予以公開,投訴人完全符合商務評審自查表得分低于中標人。
10.對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廢除其中標資格。
11.對違反公平、公正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據法律規定報監管部門給予嚴格處罰。
采購人稱:
本項目采購預算92.8萬元,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采購,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政府采購界定標準,屬于學院自行采購的分散采購項目,按照《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政府采購分散限額標準以下采購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采購,委托了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代為采購。
采購代理機構稱:
本項目采購預算92.8萬元,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以及《廣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0年版)》第三條,本項目屬于學校自行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的分散類采購項目。秉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代理機構于2022年4月15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了采購公告并接受供應商報名。2022年5月6日投標截止,共有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審,推薦第一中標候選人為北京絡捷斯特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訴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5月10日根據采購人意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了中標公告。
經調查,本機關查明:
本項目采購預算92.8萬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2022年4月15日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5月10日發布中標公告。5月16日投訴人提出質疑,5月23日代理機構通過電子郵件答復質疑、5月24日快遞寄出質疑復函,投訴人6月21日提起投訴。
項目采購內容為智能倉儲與分揀實訓室建設,包括智能搬運機器人、無線RF手持終端、機器人自動充電及控制設備、智能揀選站臺、存儲貨架、實訓工位、《智慧倉儲實施部署》課程資源等內容,不在《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穗財采〔2021〕2號)規定的廣州市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屬于分散類采購項目。經調取核對《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2年部門預算的批復》(穗財社〔2022〕9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關于下達2022年部門預算的通知》,該項目政府采購預算金額為92.8萬元,未達到100萬元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采購人制定的《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政府采購分散限額標準以下采購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學院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組織實施,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詢價、網上競價或學院采購領導小組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第十四條規定,學院采購活動接受紀檢監察室的監督,并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招標文件第27頁列明“質疑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采購代理機構在向投訴人做出的質疑答復中列明“若對本質疑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質疑答復期向項目主管部門提起投訴”。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
該采購項目不屬于納入廣州市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屬于分散類采購項目,由于該項目政府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粵辦函〔2015〕532號)第一大點第(三)點,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
該采購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采購人應根據《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政府采購分散限額標準以下采購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進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活動。本項目采購活動出于公開公正目的,參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尊重。但是,項目招標文件關于指引供應商質疑、投訴的相關表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粵辦函〔2015〕532號)有關規定。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已予以糾正。
綜上,本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如下: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人的投訴事項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予以駁回。
(二)招標文件指引供應商質疑、投訴的表述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本機關依法另行處理。
由于該項目依法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因此,投訴人的投訴請求,本機關不予以支持。投訴人如對該項目的異議、訴求,可向采購人的紀檢監察室或其上級部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