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姓名:謝美蓉
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 360102********6347
本機關在調查其他案件時發現,你涉嫌在政府采購專家入庫申請時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四條第三款,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你是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的評審專家,注冊地為廣州市。經查詢你的《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入庫申請書》,你填寫的工作單位為“廣州市青少年素質拓展研究會”,職務為“科員”。經向廣東警官學院及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函調查,你自2004年8月至今的工作單位為廣東警官學院,自2004年8月至今的參保單位僅為廣東警官學院。你在《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入庫申請書》中填報的工作單位名稱、職務與實際情況不符,屬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情形。以上事實有《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入庫申請書》《關于我院謝美蓉老師相關情況的復函》和《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協助核實社保情況的復函》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2年8月22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你寄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行政處罰,依法報廣東省財政廳按照財庫〔2016〕198號相關規定對你予以解聘。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