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佛山天戈聲學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5MA4UH1TT9W
本機關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供應商投訴,反映你公司在參加“廣州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購置經費(練琴房和功能場室吸音結構材料購置及安裝項目)”(項目編號:CZ2022-3224,以下簡稱本項目)投標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嫌疑,要求本機關核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本項目于2022年5月24日發布招標公告,6月14日完成開標、評標工作,預算金額為824.16萬元。你公司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并被推薦為本項目的中標供應商。招標文件第5頁“練琴房和功能場室吸音結構材料購置清單”第1項對“25mm水泥木絲吸音結構”的主要組成及技術參數為“1.GB8624-2012≧A2級;2.GB18580-2017 ≧E1級;3.防霉、抗菌、甲醛釋放量優于或等于E0級;4.色澤均勻、紋理清晰自然;5.GB/T20247-2006 125HZ=a0.77;250HZ=a0.85;500HZ=a0.87;1KHZ=a0.61;2KHZ=a0.57;4KHZ=a0.76。6.需提供符合GB/T20247-2006《聲學混響室吸聲測量》標準,依據GB/T16731-1997《建筑吸聲產品的吸聲性能分級》判定,吸聲構造的吸聲性能≧2級,并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掃描件;7.需符合GB18580-2017《室人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標準,且甲醛釋放量≦0.1mg/L,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掃描件;8.需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標準,且煙氣特性≧s1級,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掃描件。(產品必須提供檢測報告)”。招標文件第27頁評審因素技術部分第二項“材料的技術參數和性能響應情況”的評審標準為“1.所投25mm水泥木絲吸音結構需提供符合GB/T20247-2006《聲學混響室吸聲測量》標準,依據GB/T16731-1997《建筑吸聲產品的吸聲性能分級》判定,吸聲構造的吸聲性能≧2級,并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掃描件,有得4分,無不得分;2.所投25mm水泥木絲吸音結構需符合GB18580-2017《室人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標準,且甲醛釋放量≦0.1mg/L,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掃描件,有得4分,無不得分。3.所投25mm水泥木絲吸音結構需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標準,且煙氣特性≧s1級,需提供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掃描件,有得4分,無不得分”。
你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中對“25mm水泥木絲吸音結構”提供了《檢測報告》(No.XF1902258),檢測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提供了《檢測報告》(No.SQ1911334),檢測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家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提供了《吸聲系數檢測報告》(編號A20-155),檢測機構為清華大學建筑環境檢測中心。本機關分別向上述三份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發函調查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函復稱你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與原報告對比有兩處被修改。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家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函復稱你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與該機構出具的編號為SQ1911334的檢測報告存檔件內容不一致。清華大學建筑環境檢測中心稱你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與該機構此編號存檔文件不符,屬于非真實無效報告。因此,你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中提供的No.XF1902258檢測報告、No.SQ1911334檢測報告和編號A20-155吸聲系數檢測報告為虛假材料,且影響項目評審。
以上事實有投訴書、招標文件、你公司投標文件、本機關發出的協助核實檢測報告的函及回函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本機關于2022年8月29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權利。你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依法從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采購金額(共計人民幣8,241,600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合計人民幣肆萬壹仟貳佰零捌元(¥41208)。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相關銀行(詳見《廣州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