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廣州海迅建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679347925XB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華觀路1933號之一407房
本機關接到來函,反映你公司在參與“兒童院區5號樓三樓多聯空調設備采購安裝項目(二次)”(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0809-2241GZG11067)投標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嫌疑,要求本機關核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項目于2022年8月30日發布招標公告,9月20日完成開標及評審工作,采購金額為195萬元。你公司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被推薦為中標供應商。采購人經核查發現你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下稱《參保證明(單位)》)與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查驗的結果不一致。
招標文件相關條款表述:招標文件第45頁,商務部分評審項“擬投入本項目團隊人員情況(10.0分)”,評審標準規定有“投標人針對本項目所擬派的團隊人員1、項目負責人(1人)...2、項目管理部成員(除項目負責人外)...3、施工人員(除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部成員外)...注:本項最高得10分,以上第1~3項所有人員不可身兼多職。須提供以上所擬派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投標人為以上所擬派人員所繳納的投標截止時間前6個月內任意1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提供不齊全的不得分。”
你公司相關響應情況:你公司在投標文件第141-152頁提供了“擬投入人員情況”(含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書),其顯示項目負責人(1名)曾小華,項目管理部成員(2名)張薇、王英,施工人員(15名)分別為劉永吉、喬長建、朱少華、房丁意蓋、檀鑫先、宋志偉、趙如琪、何羅鑫、李錦俊、葉麗勝、廖志威、王炕、吳大偉、余濤和羅輝。第153頁提供了《參保證明(單位)》以證明項目人員社保情況,該證明顯示你公司2022年3月在廣州市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如下:“單位實際繳費人數”為18人,而“單位參保人員情況”顯示共計22人,上述“擬投入人員情況”中的18人均顯示在該22名參保人員名單中;該證明文件并加蓋你公司公章和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辦業務專用章。
二、調查取證情況
針對采購人反映的情況,本機關于2022年9月30日分別向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你公司發出調查函。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回函提供了你公司2022年3月份參保情況《在職人員繳費花名冊》(下稱《社保中心花名冊》),其顯示你公司當月在職繳費人數為18人。經對照,《社保中心花名冊》中繳費人員名單與你公司投標文件中出具的《參保證明(單位)》所載情況不一致,具體如下:一是《社保中心花名冊》中在職繳費人數和具體名單均顯示為18人,你公司出具的證明中顯示“單位實際繳費人數”為18人,“單位參保人員情況”顯示共計22人;二是你公司出具的《參保證明(單位)》與《社保中心花名冊》中的參保人員名單差異較大。你公司出具的《參保證明(單位)》參保人員名單中僅有“張薇、王英、曾小華、張映成”這4名人員顯示在《社保中心花名冊》中,其余人員均與《社保中心花名冊》中的參保人員名單不一致。結合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擬投入人員情況”顯示,擬派團隊人員除包含1名項目負責人(曾小華)和2名項目管理部成員(張薇、王英)外,15名施工人員并未顯示于《社保中心花名冊》參保名單中,即你公司該期間并未為這15名施工人員繳納社保。經查評審報告顯示,你公司在“擬投入本項目團隊人員情況(10.0分)”的評審得分為9分,得分與實際參保情況不符。
本機關向你中心發函核實相關情況,你中心解釋由于投標員放錯無效文件導致參保證明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查驗結果不一致,并表示因技術及工期問題,已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項目代理機構遞交棄標函。
三、處罰意見
本機關認為,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循。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你公司作為投標主體,投標文件均蓋有你公司公章,故你公司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你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參保證明(單位)》為虛假材料,且影響項目評審。
以上事實有采購人、代理機構關于采購項目情況反映函、項目招標文件、你公司投標文件、本機關發出的政府采購檢舉案件的調查函、協助核實社保情況的函及回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于2022年10月25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你公司寄出了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權利。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經復核,本機關認為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第九條的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輕微情節,屬于依法從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采購金額(共計人民幣195萬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合計人民幣9,750元。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相關銀行(詳見《廣州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