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秤風采購招標有限公司:
本機關在調查處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垃圾桶采購”(項目編號:GDCFCG-GDGZ-20220153,以下稱本項目)的投訴案件過程中,發現你公司本項目采購活動存在“質疑答復超過法定時限”問題并決定處理如下:
投訴人在投訴書中稱,你公司在2022年10月8日回復了質疑函,在質疑復函中提到2022年9月22日收到投訴人的質疑函。實際上收到投訴人的質疑函日期是2022年9月21日,你公司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即2022年9月30日前)回復投訴人的質疑函。經審查相關記錄和你公司對本機關調查函的答復,你公司實際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投訴人的質疑函,于10月8日作出質疑答復。因此,你公司未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存在“質疑答復超過法定時限”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本機關責令你公司就上述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本機關。今后,你公司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依法及時答復質疑,有效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