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永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6726827031G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華強路9號2701、2710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對你單位2021年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了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廣州空港經濟區區域評估工作”(項目編號:YDCG202106016,以下簡稱“空港區評估工作”)等三個項目。經調查,你公司空港區評估工作采購項目存在采購文件編制不合法的問題:
以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空港區評估工作”包組3招標文件《商務評分表》第2項“綜合能力”第1點評分標準為:“投標人具有氣象業務應用相關領域的獲獎證書(省部級或以上),每個獎勵得3分,最高不超過9分,無相關證書,不得分”。上述情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布置開展2022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及評價工作的通知》(穗財采〔2022〕47號)、檢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征求意見函》及復函等在案佐證。
本機關于2023年2月28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和相關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第九條規定,本機關對你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