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CZ2023-0147
二、項目名稱: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一院三區醫院秩序維護和安保服務項目采購包1和采購包2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州市福舟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先烈中路100號大院23棟之一自編號609-615房(單)
被投訴人1: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被投訴人2: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昌崗東路250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如下:(一)評標委員會對投訴人技術部分打分畸低,投訴人技術部分應得滿分,部分專家對投訴人技術部分的扣分處理缺乏事實依據或超出招標文件采購需求規定以及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問題;(二)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供應商技術部分打分畸高、中標供應商技術部分得分高于投訴人不合理、評審專家給投訴人的扣分理由未統一適用于中標供應商以及代理機構質疑答復違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問題;(三)評委用餐過程未全程錄音錄像,存在私下協商打分的嫌疑;(四)評審專家無法對技術部分主觀評分項作合理解釋的,屬于評分不公平的情形且影響中標結果,應推薦投訴人為中標人。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4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均不成立,本機關予以駁回。
六、其他補充事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機關在本項目處理過程中,啟動了專家評審程序,總計6個工作日,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人:廣州市財政局
發布時間: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