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近期,經市政府同意,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簡稱《指導目錄》)。
《指導目錄》在基本沿用《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執法事項和體例基礎上,刪去了我市不適用事項,因行政法規修訂更新了部分事項,新增了我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事項,包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級法規、省級政府規章和我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共216項,其中行政處罰203項、行政強制13項,并涵蓋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中原實施部門為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并已調整為由各鎮街實施的29項行政處罰事項。
《指導目錄》明確了改革后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日后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的修改更新情況適時對該目錄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