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財法〔2019〕10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辦(扶貧局、協作辦、對口辦、經協辦),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的規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給予稅收優惠。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扣減限額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執行期限
按照國家規定的執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發的《關于繼續執行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扣減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法〔2017〕3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和本通知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