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財政厅(局),新疆生產建设兵团財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產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產业发展,根据《財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財关税〔2021〕15號,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將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確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將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態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时將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確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將確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確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关总署確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將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態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內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財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財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