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含涉企收費項目)
(2017年7月更新稿)
收費部門 | 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文號 | 備注 |
|
國規部門 | 1 | 礦產資源補償費 | 國務院第150號令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2 | *土地閑置費 | 《土地管理法》, 財預[2002]584號,國土資源部53號令,粵府[2008]100號 |
|
| |
3 | *土地復墾費 |
|
|
| |
4 | 耕地開墾費 | 《土地管理法》,財預[2002]58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5 | *不動產登記費 | 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粵發改價格[2016]858號 | 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根據財稅[2014]101號,對小微企業免征。 |
| |
| *住房交易手續費(住房轉讓手續費) | 計價格〔2002〕121號、粵價〔2002〕108號、穗價〔2002〕97號、穗財綜〔2010〕93號、發改價格〔2011〕534號、粵發改價格[2014]843、粵府辦[2015]4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 |
| 刪除。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住建部門 | 6 | 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 (僅對鄉鎮規劃區收取) | 粵府辦[1998]14號,粵價[2001]323號 | 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 (1)臨時占用費(2)挖掘修復費 | 粵價[1996]104號,粵建[1997]33號,粵建[1997]098號 |
|
| |
民防部門 | 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粵府辦[1996]79號、計價格[2000]474號、 粵價[2000]157號、粵人防[2010]23號、《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穗價函[2011]725號、穗財綜[2014]126號、穗財綜[2014]195 號 |
|
|
林業園林部門 | 9 | 綠化補償費 | 粵價[2000]334號、穗價[2000]77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10 | 恢復綠化補償費 | 粵價[2000]334號、穗價[2000]77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 森林植物檢疫費 | 價費字[1992]196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穗財綜〔2014〕126號、穗財綜[2014]195號 | 根據財稅[2014]101號,對小微企業免征。 | 停征。根據粵財預[2015]465號,已停征。 | |
水務部門 | 11 | *水資源費 | 價費字[1992]181號、財綜[2003]89號、財綜[2008]79號、粵財綜[2009]4號、粵價[2009]62號 |
|
|
12 | 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 | 粵價函[2000]160號、穗價函[2000]120號、 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13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 | 省正在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目前暫未征收,待政策明確后再征收。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14 | *城鎮污水處理費 | 財綜字[1997]111號,國發[2000]36號,計價格[1999]1192號,計價格[2002]515號,財預[2009]79號、財稅[2014]151號 |
|
| |
工信部門 | 15 |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粵價[2004]25號、發改價格[2013]2396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仲裁委 | 16 | *仲裁收費 (1)案件受理(2)案件處理 | 國函[1988]89號、國辦發[1995]44號、粵府辦[1995]98號、財綜[2010]19號、粵價函[2010]1074號 |
|
|
質監部門 |
|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含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質量檢驗)費。 | 粵價函[2005]217號、發改價格[2008]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17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 | 粵價函[2008]566號、粵價函[2011]249號、 粵價函[2005]671號、粵發改價格[2014]4206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 計量收費 | 發改價格[2008]74號、粵價[2004]43號、粵價函[2014]75號、財稅[2014]101號 | 根據穗財綜[2012]194號,部分計量收費項目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根據財稅[2014]101號,部分計量收費對小微企業免征。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外事部門 | 18 | *認證費(含加急) | 計價格[1999]466號、穗價[2011]37號 |
|
|
19 | *簽證費:(1)代辦外國簽證(含加急,限于國家機關)(2)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限于國家機關) | 計價格[1999]466號、粵價函[2001]41號、粵價函[1995]216號 |
|
| |
衛計部門 |
| 衛生監測費(衛生檢測費) | 價費字[1992]314號、國辦發[2002]57號、財綜[2008]47號、粵價函[2012]1061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根據穗財綜[2012]194號,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停征該項收費。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預防性體檢費 | 價費字〔1992〕314號、國辦發〔2002〕57號、財綜〔2008〕47號、粵價函[2012]1061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 刪除。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20 | 社會撫養費 | 國務院令第357號、財規[2000]29號、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
|
| |
21 |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 | 財綜[2008]70號、發改價格[2008]3295號 |
|
| |
22 | 預防接種信息IC卡工本費 | 粵價函[2004]67號 |
|
| |
23 | 預防接種勞務費 | 價費字〔1992〕314號、國辦發〔2002〕57號、財綜〔2008〕47號、粵價函[2012]1061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
| |
| 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 價費字[1992]314號、粵價函[2012]1061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24 | 醫療事故鑒定費 | 價費字[1992]314號、財綜[2003]27號、發改價格[2007]2749號、粵價函[2004]423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25 | 職業病診斷及鑒定費 | 粵價函[2003]46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農業部門 |
| 農機監理費(含“九二”式拖拉機牌證費)(1)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封裝置)(2)拖拉機行駛證(含臨時)(3)登記證(4)駕駛證(5)安全技術檢驗(6)駕駛許可考試 | 價費字[1992]452號、 計價格[1994]400號、發改價格[2003]2353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11]104號 | 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 | 免征。根據財稅[2016]4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 |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粵價[2005]127號、財綜[2012]97 號 | 根據財稅[2014]101號,對小微企業免征。 | 刪除。根據財綜[2012]9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 |
26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費 | 價費字[1992]452號、計價格[1994]400號、計價格[2000]559號、發改價格[2003]2353號、粵價[2005]127號 |
|
| |
| (農業)檢驗檢測費(含原免征至2015年的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 | 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0]2363號、發改價格[2007]3704號、粵價[2002]170號、粵價函[2000]220號、粵價函[2002]463號、粵價函[2005]217號、粵價函[2013]603號、粵農[2002]298號 | 根據穗財綜[2012]194號,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從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停征該項收費。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 | 發改價格[2011]2021號、粵價〔2011〕259號、穗價〔2012〕52號 | 根據穗價[2012]55號,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停征此項收費。根據財稅[2014]101號,對小微企業免征。 | 停征。根據粵財預[2015]465號,已停征。 | |
食藥監部門 |
| GSP認證費
| 發改價格[2004]59號、粵價[2004]251號、穗財綜[2012]194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根據穗財綜[2012]194號,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停征此項收費。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藥品檢驗費
| 發改價格[2003]213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知識產權部門 | 27 | 專利糾紛案件處理費 | 粵價函[2002]24號 發改價格[2009]364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環保部門 | 28 | *排污費 | 國務院令第369號、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四部委令第31號、粵價[2003]166號、粵價[2013]102號 |
|
|
| 環境監測服務費 | 價費字[1992]178號、粵價函[1996]64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根據財稅[2014]101號,對小微企業免征。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刪除。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交通部門 | 29 | *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 | 交公路發[1994]686號,《收費公路條例》,財預[2009]7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粵價[2000]264號、粵府函[2001]378號 |
|
|
30 | 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 | 粵價函[2004]506號 | 根據粵價[2013]183號,對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免征。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
民政部門 | 31 | 殯葬收費(1)遺體接運(2)遺體火化 (3)骨灰保存 | 粵價〔2011〕153號,穗價[2013]173號 |
|
|
公安部門 | 32 | 養犬管理費 |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穗公〔2010〕142號 |
|
|
33 | *證照費:(1)外國人證件費(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4)*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5)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6)*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7)*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價費字[1992]240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發改價格[2004]2230號、發改價格[2004]334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發改價格[2003]2322號、發改價格[2011]1389號、發改價格[2016]352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價費字[1992]240號、計價格[2001]1835號、計價格[2000]293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發改價格[2013]1494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粵價[2004]332號、粵財綜[2012]286號等 |
|
| |
34 | 居住證工本費(限于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 | 粵價函[2010]6號 |
|
| |
35 | 非機動車牌證費 | 粵價[1998]330號、粵價函[2009]1057號、粵價[2013]223號 | 市公安局目前暫停辦理此項業務 |
| |
36 | 外國人簽證費 | 計價格[2003]392號、粵公傳發[2006]2690號、公境傳[2008]64號、公境傳[2013]299號、公傳發[2011]470號 |
|
| |
37 | 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含證書費) | [1992]價費字240號,公通字[2000]99號,公通字[1996]89號 |
|
| |
人社部門 | 38 | *勞動能力鑒定費 | 粵價函[2010]999號,穗價[2011]3號 |
|
|
39 |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 | 粵價函[2006]629號,穗價[2006]245號 |
|
| |
40 | 社會保障(IC)卡工本費(限于補換領) | 粵價函[2003]167號,穗價函[2011]466號 | 首次辦理工本費已從2010年1月1日停征。 |
| |
安監部門 | 41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費 | 粵價函[2002]137號、粵發改發電[2014]34號 | 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規定對企業免征省及以下地方收入 |
|
法院 | 42 | *訴訟費 | 國務院令481號、粵價函[2008]45號 |
|
|
檢察院 |
| *案卷材料復制費 | 粵發改價格[2016]365號、粵價[2011]240號、財稅[2016]17號 |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市各有關部門 |
| *政府信息公開收費 (1)檢索費(2)復制費(3)郵寄費 | 穗價[2011]217號、粵價[2011]240號 |
| 停征。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培訓費 |
|
| 刪除。根據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43 | *考試考務費 | 發改價格[2003]378號、計價格[2002]1346號、粵價函[2013]1167號、發改價格〔2013〕1494號、粵價〔2013〕302號等 | 各部門收取的強制性培訓費中,由企業代繳的部分。 |
|
*標注為涉企收費項目,目錄內容如有變動,以市發改委發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