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財稅〔202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或預繳地點。
二、依據稅務機關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其機構所在地。
三、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確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1985〕46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30項規章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中對《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改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