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財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財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將《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財关税〔2016〕8號和財关税〔2019〕15號,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標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標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標(含经財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確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標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標时確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標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標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財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標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內完成招標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財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財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