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有關規定,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修訂了《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結合本地區海域資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況,在本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一定比例(不超過30%)制定標準,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執行所在市標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
尚未頒布地級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地區,執行本標準。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獲批準但尚未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其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批準時間,以政府批復出讓方案的時間為準。
三、經批準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在批準的分期繳款時間內,應按照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剩余部分。
四、按照粵財規〔2019〕2號文有關規定,已獲批準按規定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項目確權登記時間2018年5月1日前的,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繳款通知書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經政府批準的,批準后按照本標準執行。
項目確權登記時間在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六、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將按照國家要求、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對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