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發〔2014〕29號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3〕2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大對高校畢業生促進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的力度,現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項目、對象、標準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補貼
(一)補貼對象:廣州地區吸納本市生源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
(二)補貼標準: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以實際招用人數計算,給予用人單位1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二、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補貼
(一)補貼對象:廣州地區吸納本市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中小微企業。
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二)補貼標準: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每人一次性補貼1000元;其中屬于小微企業再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以實際招用人數計算,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此項補貼以應屆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計算,不得重復申領。
三、自主創業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起3年內自主創業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在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的在穗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按每戶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5000元。
(二)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起3年內自主創業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的在穗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創業企業招用工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且吸納在穗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創業企業;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且吸納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創業企業。
2.補貼標準: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依實際招用人數和所簽勞動合同期限,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四)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2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且吸納畢業2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或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創業企業。
2.補貼標準:給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補貼。
(1)吸納3-5人,補貼標準為1000元/戶;
(2)吸納6-10人,補貼標準為2000元/戶;
(3)吸納11人以上(含11人),補貼標準為3000元/戶。
(五)崗位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及其招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穗應屆的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辦的企業吸納,招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畢業2年內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創業者及被招用人員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六)場地租用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起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或店鋪(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的除外),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的在穗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并吸納3人以上就業,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的,根據租賃合同期限,給予每戶每年最多3000元場地租用補貼,租金每年低于3000元的按實際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七)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
1.補貼對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創業且畢業2年內或畢業當年度進入經本市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在穗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給予每年1000-5000元場地租用補貼,根據租賃合同的期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1)實際租賃面積為100m2及以下的給予每戶1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2)實際租賃面積為101—500m2的給予每戶3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3)實際租賃面積為501m2及以上的給予每戶5000元/年的場租補貼。
(八)創業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畢業學年的在穗高校畢業生(含港澳臺畢業生),以及畢業年度內或畢業2年內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到本市定點培訓機構參加SIYB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600元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400元。
四、靈活就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本市生源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對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辦理了靈活就業登記的,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醫療保險應繳額度50%的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就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畢業2年內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給予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給予每人每月200元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六、就業見習補貼
(一)補貼對象:當年度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廣州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不受戶籍限制)。
(二)補貼標準:當年度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經本市認定的就業見習單位參加見習活動,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市財政和見習單位按5:5的比例為見習學員提供相當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補貼,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根據見習期限,最長見習期補貼不超過6個月。
七、社會公共管理崗位政府購買服務補貼
(一)補貼對象:畢業年度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本市生源就業困難家庭及在本市福利機構供養孤兒的高校畢業生。本市福利機構供養孤兒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由福利機構出具證明,同級民政部門加具意見。
(二)補貼標準:服務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等社會公共服務崗位的(只限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每月1500元服務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八、職業技能培訓及鑒定補貼
(一)補貼對象: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參加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考試)的,可按規定領取廣州市職業技能培訓券并享受1次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和1次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九、臨時生活補貼
(一)補貼對象:登記未就業(失業)滿6個月的當年度高校畢業生或登記未就業(失業)的當年度本市生源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未就業期限,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
十、人事代理服務補貼
(一)補貼對象: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二)補貼標準:免費為畢業2年內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到廣州地區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檔案保管服務,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十一、職業介紹補貼
(一)補貼對象:各類人才中介和職業中介機構。
(二)補貼標準:介紹當年度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且辦理了就業備案或就業登記手續的,按每人200元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二、補貼對象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退出就業崗位的,從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退出就業崗位當月起,停止享受各項補貼。
十三、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含在外地就讀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是指入學前具有廣州市戶籍的普通高等學校當年度畢業生,以及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但第六條規定的就業見習補貼,廣州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的當年度畢業生不受此限。
(二)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年度內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就業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三)本通知所指的在穗高校畢業生是指具有廣州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籍的高校畢業生。
(四)本通知所指的畢業年度指高校畢業生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當年度指高校畢業生自畢業一年內,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畢業學年起3年內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36個月。
(五)上述各項補貼項目參照《關于廣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相關補貼項目公示問題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813號)的規定進行公示。
十五、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2012年7月16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發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標準>和<廣州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申領程序>的通知》(穗人社發〔2012〕60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