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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質量技術 監督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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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19
  • 來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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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教育局、市屬各學校、各技工院校: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4月19日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職業中學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服管理工作采取分級管理制度。市、區教育、人社、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分級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質監行政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質監部門負責對校服生產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責任,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市場零散銷售的校服質量。

  教育、人社、工商、質監行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 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 學校采購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方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采購單位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采購單位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工商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使用。校服采購合同簽訂后,采購單位應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質監、工商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州網等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質監、工商及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建立校服生產、銷售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售后服務問題及嚴重違約情況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州網等向社會公布。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各學校,各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的企業采購校服。

  第二十一條 質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教育裝備中心。

廣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74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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