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旅催字〔2018〕第2號
黃云東(原廣州市樂駝游商旅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穗旅罰字〔2017〕第8號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二千一百元。
由于你下落不明,我局于2017年6月6日通過《廣州日報》旅游版第4版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視為送達。但你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和《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局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的10日內履行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二千一百元,由于你逾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即加處罰款二千一百元,合計四千二百元。
本催告書送達10日后你仍未履行義務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聯系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40號13樓
聯系電話:020-81098202
廣州市旅游局
2018年2月8日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2018-02-08
來源:
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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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穗旅催字〔2018〕第2號黃云東(原廣州市樂駝游商旅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穗旅罰字〔2017〕第8號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二千一百元。 由于你下落不明,我局于2017年6月6日通過《廣州日報》旅游版第4版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視為送達。但你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和《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局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的10日內履行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二千一百元,由于你逾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即加處罰款二千一百元,合計四千二百元。 本催告書送達10日后你仍未履行義務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聯系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40號13樓 聯系電話:020-81098202廣州市旅游局 2018年2月8日
穗旅催字〔2018〕第2號黃云東(原廣州市樂駝游商旅服務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