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6年度抽查監督中,我局發現廣州市青年創業者協會、廣州市青年文化交流促進會、廣州市浙江瑞安商會等3個社會組織已不在登記住所辦公,且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我局發現廣州桃花江旅業商會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與上述單位取得聯系,現依法實施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廣州市民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西湖路99號,電話:83178691),逾期視為送達。
如你單位對本處罰決定有任何異議,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民政廳或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起訴。
廣州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