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管發〔2020〕70號
各區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各處室,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組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構建跨部門的社會組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廣州市社會組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通報機制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執法稽查處反映。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廣州市社會組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通報機制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35號)和《關于推進全市社會組織誠信建設的意見》(穗民〔2017〕48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堅持促進自律、增進誠信,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推進,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推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指導)單位和各相關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并將有關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同時構建跨部門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通報機制,促進社會組織誠信開展活動,形成社會組織“守信受益、失信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社會環境。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措施
(一)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開。社會組織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嚴格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依法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信息公示平臺上定期如實主動向社會公開登記證書、經核準的章程、組織機構設置、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名單、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等規定信息,并及時公示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等有關信息,自覺接受捐贈人、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二)享受各類激勵性措施。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對社會組織信用的分級,對于品牌社會組織或等級評估3A以上等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樹立為誠信典型,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建立誠信社會組織“紅名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下列激勵性措施。具體如下:
1.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2.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3.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
4.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
5.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社會組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6.其它激勵性措施。
三、健全懲戒和約束失信行為措施
(一)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措施。
1.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2.將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1)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2)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3)不給予資金資助;
(4)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5)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6)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懲戒性措施。
(二)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懲戒。
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失信行為舉報制度。鼓勵個人、單位、新聞媒體對社會組織失信行為進行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及時查處舉報問題。強化輿論監督,推動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社會組織的監督力度,重點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社會組織失信案件。
四、構建聯合獎懲協同機制
(一)強化信用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動態管理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推送至“信用廣州”和“社會組織信息平臺”。
(二)建立信用修復通報機制。
失信的社會組織按規定履行了義務或者完成整改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于符合修復條件的,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并及時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通報社會組織信用修復信息。
(三)建立信用信息通報機制。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社會組織相關信息,實現部門信息共享,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對社會組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建議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使用采取上述激勵措施和懲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機制。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完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詢和信用信息使用,建議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行政審批、財政項目申報等領域中通過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信用信息,實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查詢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誰監管、誰列入”的原則,負責本轄區社會組織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社會組織失信名單。對符合修復條件的,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依程序移出失信名單。
(二)依托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通報制度,推送信用信息至“信用廣州”等綜合性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為各部門進行跨部門、跨領域聯合獎懲提供社會組織信用信息。
(三)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宣傳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中的經驗和成功做法,培育樹立一批社會組織誠信建設的先進典型和知名誠信服務品牌,有效聚集支持社會組織建設的社會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