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的通知
穗民〔2013〕38號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
費用減免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3年2月1日
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
服務費用減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辦喪負擔,維護人民群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和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工作。
各級殯葬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減免對象和減免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群眾包括: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四)城鎮“三無”對象;
(五)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
(六)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下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納入減免費用范圍:
(一)遺體車輛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
(二)遺體清洗消毒;
(三)遺體冷藏存放(4日以內);
(四)遺體告別(小型告別廳1班次);
(五)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
(六)普通衛生紙棺1個;
(七)普通骨灰盅1個;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內)。
上述所列免費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其服務執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告別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寄存服務》等有關行業標準,其費用以省、市、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減免。
第六條 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死亡后,免除全部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廣東省內非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死亡后,在本市殯葬服務機構辦理殯葬服務,屬于《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規定免費對象的,其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按照《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規定執行。
非廣東省戶籍困難群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并在本市殯葬服務機構辦理殯葬服務的,按照50%的收費標準核減第五條第(一)至(七)項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七條 逝者為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屬于第四條(一)至(三)類困難群眾的,其家屬或其他負責辦喪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申請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該機構負責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批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五保供養證》或《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逝者為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屬于第四條(四)至(六)類困難群眾的,其申請人可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經審核同意報所在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批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三無”對象證明和低收入困難家庭證;逝者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本市戶籍困難群眾去世后遺體在異地火化的,由其申請人持遺體火化地殯儀館出具的有效遺體火化證明及制式發票,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到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照屬地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減免項目及費用標準辦理。
第十條 逝者為非廣東省戶籍困難群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并在本市殯葬服務機構辦理殯服務的,其申請人可向辦理喪事的殯儀館(火葬場)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殯儀館(火葬場)所屬民政部門設有殯葬管理機構的,由該機構負責受理并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批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逝者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核發的五保對象、低保對象、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件、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逝者在廣州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等;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負責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審核、審批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同意減免的,簽署同意意見;不同意減免的,簽署不同意意見,并注明理由,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審核(批)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作未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證。申請材料補正及向有關單位查證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時間。
第十二條 逝者為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其申請人應當自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之日起2日內,持加注審批意見的《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批表》,到辦喪的殯儀館(火葬場)辦理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手續。
逝者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其申請人應當自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之日起2日內,到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辦理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報銷手續。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的農村五保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解決。
本市戶籍城鄉低保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統一安排,維持各級財政低保費用的承擔比例。
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納入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縣級市)財政優撫經費中安排。
本市戶籍城鎮“三無”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和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縣級市)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四條 非廣東省戶籍困難群眾在本市死亡且在本市辦理火化的,其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由辦理逝者喪事的殯儀館(火葬場)所屬的市、區(縣級市)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 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年度結算一次。
逝者為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由殯儀館(火葬場)每年度末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送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逝者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辦理報銷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的財政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逝者為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由殯儀館(火葬場)每年度末向所屬的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送所屬的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辦理減免申請的;
(二)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區(縣級市)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殯葬服務單位虛報申領減免費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要結合每年殯葬管理目標考核工作,加強對本轄區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執行情況書面報市民政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廣州市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試行辦法》(穗民〔2010〕54號)同時廢止。
附件: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批表
穗民〔2013〕38號附件
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審批表
遺體存放單位: 編號:
基 本 情 況 | 逝 者 情 況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民族 | 身份證號碼 | ||||||||||
死亡時間 | 戶籍地 | 省 市 | 住址 | |||||||||||||
死亡證明 | 1. □《死亡醫學證明書》 2.非正常死亡的,須出具:□《遺體處理通知》 | |||||||||||||||
減免條件 | □農村“五保”對象 □城鄉低保對象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城鎮 “三無”對象 □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 □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 □非本省戶籍的困難群眾 | |||||||||||||||
家屬或委辦人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身份證號碼 | ||||||||||||
與逝者關系 | 戶籍地 | 省 市 | 住址與電話 | |||||||||||||
本人承諾,所提供的情況及各項資料屬實。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審 核 意 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審 批 意 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經辦人: 電話: | 經辦人: 電話: | |||||||||||||||
備注 | 1. 選項打√, 2. 有關證件證明附后 | |||||||||||||||
說明:本表分三聯填寫。第一聯由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由殯儀服務單位留存,第三聯由結算部門留存。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法制辦。
廣州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3年2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