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廣州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民規〔2016〕2號
各區民政局、工商分局、發展改革局(委)、衛生計生局、城市管理局(委)、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廣州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6年9月9日
廣州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的管理,維護殯儀服務市場秩序,保障殯儀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開辦的,從事殯儀商品銷售、協助辦理殯儀業務、殯儀策劃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履行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的行業主管職責,指導、監督、檢查民辦殯葬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殯儀服務活動。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的殯葬管理處(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發改、工商、衛生計生、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辦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不得從事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
第八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國家、省、市對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其服務行為制定行業標準、資格(資質)的,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要求。
第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太平間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規經營殯儀業務。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把關,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殯葬服務機構變相參與太平間管理工作,不得將太平間相關業務委托給非法殯葬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死亡后12小時內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收運遺體,并及時上報死亡病例信息,做好尸體暫時保存及交接工作。
第十條 市殯葬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標準、服務規范,建立健全本市殯葬服務行業自律制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并依照有關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本市殯葬協會可按協會章程規定吸納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入會。
第十一條 建立本市殯儀服務市民投訴舉報統一受理平臺,由市殯葬管理處負責設立并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受理時間、地址和電子信箱,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殯葬協會承擔。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市殯葬管理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答復,涉及其他單位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單位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查并將處理意見復市殯葬管理處,由殯葬管理處答復投訴舉報人。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宣傳廣告、推介資料、服務合同等載體的顯著位置標注全市統一的殯儀服務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地址和電子信箱。
第十二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價格以及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民辦殯儀服務機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開具正式發票,并建立有關服務檔案。工作人員推介殯儀商品或服務的品種、內容、價格、質量保證等事項應當客觀、真實。
嚴禁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夸大宣傳,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嚴禁向當事人宣傳和許諾從事封建迷信以及違反政策法規、公共道德的活動;嚴禁違背當事人意愿強行推銷殯儀服務,強賣殯儀用品,從事欺詐行為。
第十三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提供殯儀服務時,應當與喪屬簽訂殯儀服務合同。殯儀服務合同應當詳列雙方的基本情況,逐一規定殯儀服務項目名稱、內容、收費標準、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內容。市殯葬管理處和市殯葬協會負責制定殯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廣使用。
第十四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上門服務時,應先征得喪屬同意,并出示工作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協助喪屬到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辦理相關喪事手續時,應遵守相關單位的管理規定,并如實告知喪屬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息庫,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市殯葬管理處委托市殯葬協會具體負責從業人員信息庫管理工作。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檔案,并按要求將從業人員信息納入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息庫;從業人員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市殯葬協會變更信息庫有關信息。
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殯儀服務流程,按規定申領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建立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工商、衛生計生、發改、城管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對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的經營管理、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以及服務規范等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民政、工商、衛生計生、發改、城管等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查處;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及時轉告相關部門查處或提請殯葬管理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或者有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發改主管部門依照相關價格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私自運送尸體,謊稱殯儀館的工作人員誤導消費者,或者在醫療機構太平間向消費者強行推銷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可向殯葬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殯葬服務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殯儀服務企業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發生變化,將根據實際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