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做好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
穗民〔2013〕324號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
為做好建設殯儀服務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審批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將建設殯儀服務站和骨灰堂(塔)審批權直接下放到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建設殯儀服務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區、縣級市民政局審批?,F結合省行政審批改革有關政策和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審批手續
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鎮(街)殯葬管理部門或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向鎮(街)人民政府申報,經鎮(街)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并經區、縣級市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管理部門加具審查意見后,報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涉及規劃、林業、用地、建設手續的,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申報相關審批手續。申報辦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設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具體的實施細則由各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殯葬管理處。
二、殯儀服務站的審批手續
申辦殯儀服務站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殯儀服務站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殯葬管理處。申辦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的,按照《廣州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穗民〔2010〕59號)有關規定辦理。
三、嚴禁改變公益性骨灰堂(塔)的性質
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是指為城鄉居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務的殯葬服務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殯葬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興辦。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領取營業執照,不準進行經營性收費。為確保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健康、有序發展,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單位可根據投資成本核算,向喪屬收取必要的設施成本費和必要的水、電、人工費用。收費標準由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單位按保本原則進行合理核算,按照殯葬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做好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規劃
各區、縣級市政府應將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納入本級政府的城鄉規劃,并符合省、市殯葬服務設施總體規劃,各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人口數量、分布和地理環境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總體規劃,做到不缺不濫。要從實際出發,從嚴審批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得濫批濫建。各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殯葬管理處。
五、加強對轄區內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的管理
各區、縣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行政審批責任制,切實加強對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年度檢查制度,制定實施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管理辦法。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專人負責,做好日常事務管理等各項工作。
六、本意見自2013年9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民政局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