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7〕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6日
廣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工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在公告期屆滿后仍無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個自然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第三條 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人員,由醫療機構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對下列遺體進行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備案,由公安機關在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加注遺體處理意見。
(一)在醫療機構范圍內非正常死亡的;
(二)醫療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無法聯系到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的。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區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機關負責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并加注遺體處理意見。
第五條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應當按規定填寫,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屬于非正常死亡等情況。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六條 殯儀館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收運遺體。
第七條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遺體,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個自然日。防腐期滿后需要繼續留存的,公安機關應當在防腐期屆滿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遺體由民政部門在本部門公眾網和殯儀館對外公告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個自然日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第九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遺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憑公安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屬認領的遺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并通知家屬認領。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一)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書面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正常死亡遺體已出現膨脹、腐臭氣味、舌腫眼突等明顯腐變癥狀的;
(三)公安機關簽署意見確認為無人認領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一條 無人認領遺體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或其他組織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用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對政策允許土葬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安、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三條 涉外、涉港澳臺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外事、港澳臺辦等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 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費用由各級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具體結算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衛生、財政、外事、港澳臺辦、民族宗教部門和殯儀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拖延時間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虛報、騙取遺體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7年6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