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體育惠民,合理布局體育設施,加快推進社區小型足球場規劃建設,規范使用管理。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國辦發〔2015〕11號)、《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穗府辦〔2013〕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小型足球場(以下簡稱“小型足球場”),是指通過改造城市閑置空地、樓宇房頂、社區邊角地、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建成的,以開展足球運動和休閑健身為主要功能、符合小型足球場建設規范標準且免費或低收費向市民開放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兩級小型足球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業主單位是指擁有小型足球場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管理單位是指業主單位或業主單位授權管理的服務機構單位。
第四條 小型足球場規劃布局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由市體育局負責按照《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和體育產業功能區規劃(2013-2020年)》總體布局,編制《廣州市社區小型足球場建設布局規劃(2014-2016年)》。
小型足球場的建設標準為(參照《城市社區體育設施技術要求(JG/T191-2006)》):
三人制足球場:20-35米(長)×12-21米(寬)=240-735平方米(面積)
五人制足球場:25-42米(長)×15-25米(寬)=375-1050平方米(面積)
七人制足球場:45-90米(長)×45-60米(寬)=2025-5400平方米(面積)
第二章 部門單位職責
第五條 小型足球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適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結合、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由市、區兩級政府統籌領導,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體育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園林等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照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能、工作分工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體育局:主要負責統籌組織該專項工作實施及日常工作,聯系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牽頭編制小型足球場建設布局規劃方案;加強與區體育部門以及市、區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園林,街鎮等部門、單位工作銜接;牽頭組織有關工作協調會議;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對由市級補助小型足球場的經費編制預算。
(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審核市體育局編制的小型足球場建設和維修預算,并按規定監督小型足球場經費的使用。
(三)市國土規劃委:主要負責指導和審查小型足球場建設布局規劃,重點對城市閑置空地、樓宇房頂、社區邊角地、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的性質、產權單位等給予信息支持、幫助;指導、協調各區國土規劃部門支持推進相關工作,提供各街鎮、社區、物業部門選址信息。
(四)市住建委:主要協助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小型足球場建設融入社區休閑園地的建設方案,監督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依法建設;協調各區建設主管部門支持推進相關工作。
(五)市林業和園林局: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各區園林部門提供城市公園、廣場、綠化小游園等公共綠地及綠道沿線等可建設小型足球場的選址信息。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區相關政府部門應將小型足球場規劃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園林、體育部門以及街鎮等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開展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小型足球場,政府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方式和程序,應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貫徹廣東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行〔2014〕45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小型足球場的規模、數量、位置應結合體育、文化、教育、科技、青少年、老年活動場所等社區公益事業設施,以及綠地、綠道建設等綜合因素確定,業主單位應協調有關單位、部門落實建設選址。
第十一條 小型足球場的規劃建設和選址,應進行充分調查和論證,避免體育運動產生噪音、燈光擾民等其他對社區居民的影響。其設計及器材質量須符合《城市社區體育設施技術要求》(JG/T191-2006)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小型足球場的選址應根據區域人口、交通、服務半徑等因素,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公園、街鎮閑置地、社區邊角地、樓宇房頂、街頭綠地等公共用地合理規劃安排。
第十三條 小型足球場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原則上不涉及規劃許可及產權登記,所建成小型足球場為權屬單位建筑物業的附屬設施。足球場的使用保有年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5年內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
第十四條 小型足球場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竣工后由區體育部門監督建設單位依法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責任主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小型足球場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體育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用地權屬機構等業主單位進行管理,確保建設、移交、管理、使用的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 業主單位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落實建成使用的設施設備、綠化、照明等配套設施的維修保養管理,保障供水、供電運行,確保公益性服務設施和公共空間的有效維護與可持續利用。
第十七條 小型足球場確因在對外開放中產生水、電、氣、安保、綠化、保潔、人工等費用的,可以適當收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根據運營成本合理制定;小型足球場由政府參與投資的,收費標準應當報送所屬行政主管單位、部門審核,并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后實施。
第十八條 鼓勵采取服務外包方式聘請具有資質專業機構作為管理單位,負責小型足球場日常管理與運營,管理單位不得再轉包。業主單位負責對管理單位進行指導、監管。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小型足球場每周免費和優惠開放時間應當各不少于14小時;殘疾人士、老年人憑證實行5折優惠,低保對象、學生憑證實行6折優惠。
社會力量投資興建且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小型足球場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在場地出入口明顯位置懸掛統一規范的標牌,并向公眾公告其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安全須知、管理單位、責任人、投訴電話等有關管理信息,報所屬區體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小型足球場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對安全性定期檢查并及時維修;在開放期間應辦理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未適當履行管理、維護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管理機制,有序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群眾性體育比賽、活動。有條件的業主單位應通過鏈接“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平臺”(“群體通”)的形式,提供預訂支付、信息發布、平臺互動、動態資訊、公益活動、競賽組織等綜合信息服務,提升小型足球場服務管理水平。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四條 小型足球場的建設、運行、維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可以在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對各區小型足球場的建設和維修等一次性項目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出資建設小型足球場,其出資方式包括獨立出資、部分出資或與政府共同出資等,由所在區體育部門、業主單位與社會企業、其他組織,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按出資比例和用地權屬情況,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小型足球場公益開放可按照財稅部門有關規定享受稅費相應優惠政策。按照《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穗府辦〔2013〕45號)及相關政策規定施行惠民開放所需的運行成本,由所在區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小型足球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各區體育部門應每月向市體育局上報規劃選址、建設進度、經費落實、完工時間等工作情況,由市體育局收集整理并采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區小型足球場建設工作,列入廣州市群眾體育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改。